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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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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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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林瑞芳] 评论时间:2009-03-13 10:49:31 | 关于重大专项实施主体是政府、企业还是事业单位的问题。我觉得不应有什么定论,或者说,应该是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政府在其中起主导作用是委托方,企业或事业单位是代理方,至于监督的一方或称监理方,也不过是政府主导作用的一个触角延伸。这般想法,不知妥否,赐教,谢谢! 博文地址:http://www.casted.org.cn/blog/?blogId=403 |
| [评论人:林瑞芳] 评论时间:2009-03-13 11:05:01 | 我参阅了一些资料,很多负责对重大专项承担单位的进行监督(包括项目进度、质量和经费)的监督小组,是由聘请的相关专家组成。对于监督小组成员弄虚作假或泄漏项目机密的,最大的惩罚只是取消该成员的监督资格。我的问题是,这种惩罚是不是太轻了?如果要从严从重处罚,会不会造成没有人愿意当监督小组成员?又要给严守职责的监督小组成员怎样的福利?
谢谢! 博文地址:http://www.casted.org.cn/blog/?blogId=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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