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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忠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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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 2008-08-27
最后更新时间: 200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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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志

战略联盟的形式选择及启示

作者:   分类:综合发展研究     浏览:4532次   回复:0次  
发表时间:2008-08-27 14:17:15

 

一.关于战略联盟的形式选择(forms of alliance)
在战略合作(strategic cooperation)的众多形式中,战略联盟(strategic alliances)类合作形式是最接近一体化(科层化hierarchy)的合作形式(见图2),也是本文关注的重点。战略联盟区别于其他合作样式的地方在于它的一个重要目标在于组织间的相互学习(OL)。以下仅限于关于战略联盟的讨论。
战略联盟的形式选择是一个高度复杂的课题,也是高度实践性的问题。不可能用完全学术化或理性化的办法推演出来。正如Lorange和Roos(1992)所指出的:没有哪种特别的战略联盟是更好的或能普适性地优于其他形式,重要的是在特定的庆幸之下选择合适的联盟形式。但就战略联盟的形式选择进行研究仍然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政策价值。
一旦企业决定构建联盟,并选择了合作伙伴,那么选择一个合适的合作形式就成为重要的课题。为简化起见,本文只涉及三类最常用、最基础的联盟形式:联合投资(JV), 战略协作(Collaboration), 联合体(Consortium)。合作双方组建联合投资体(JV)一般意味着构建一个法律上独立的公司,而合作双方则成为仅有的两个股东,且一般持股比例相同;技术协作体(collaboration)则是两个企业间构建的不具有独立公司形态的合作样式;技术联合体(consortium)则是多个企业间组建的具有独立JV形态的合作样式,参与企业都拥有股份。
很多学者就技术联盟的形式选择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索。
(1)关于联合投资(JV)
比较典型的有Faulkner(1995)的研究认为,满足以下条件的战略联盟比较适于采用JV的形式:
双方合作的范围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业务领域;双方合作的资产是专门化(asset specificity)的,容易从母公司剥离,而且需要联合进行管理(jointly managed);双方结盟目标与这些资产的运用有直接的关联性;双方间有即切的需要进行合作;法律上的需要,比如进入一方国家的市场;合作伙伴希望按预定的比例投入资源;联合投资的业务范围不构成合作伙伴彼此的核心业务或者地理上比较隔绝;事实上并不要求以上条件都具备才可以建立联合投资。
(2)关于技术协作(collaboration)
通常当潜在的合作伙伴开始接触,他们一开始往往难以确定他们可能进行的合作的程度和性质,相反合作的形式可能因时而变.也有可能他们并不希望大事宣扬他们合作的性质,而是希望彼此的合作灵活渐进地发展.在这些情形之下,技术协作因其内在的灵活本性,往往是他们更倾向的的一种合作模式.技术协作也并不要求成立独立的JV.
Faulkner(1995)的研究认为,比较适合技术协作的情形有:什么任务要有合作主体来完成高度不确定;合作伙伴间需要高度的灵活性;不要求合作伙伴间有明确的责任;合作的业务范围不构成独立的经营领域.
(3)关于联合体(consortium)
联合体较难以管理,因为它包含一系列(多个)企业间的关系.因而总是需要用JV的形式来描述和限制他们的合作边界。只有在外部竞争的范围和规模都使它成为必需时,联合体的形式才会被考虑采用。特定产业如防务、航空航天等,往往需要巨大的研发投入,事关国家安全或区域战略利益,很多会采取联合体的形式(Kacter 1989,Collins & Doorley 1991, Lei and Sloceem 1991)。联合体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如下:两个合作伙伴难以满足产业发展资源需要;大个头才能取信于潜在客户如政府的情形;产业发展需要的专业技术是如此广泛和庞杂,没有哪两家企业能提供它们;需要广大的地理区域(潜在市场)以提供市场;有分散和限制合作伙伴财务风险的需求。
二.关于我国产学研技术联盟形式选择的思考
1.我国产学研技术联盟发展简介
一般而言,战略联盟更多地表现为欧美日现象。我国产业界的战略联盟的建立很不是很普遍,在制度建设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比如科技部等部委支持的半导体照明等多家产学研结合技术联盟,从其实质来看,还很少有建立JV、技术协作体或技术联合体的明确形式的。比如半导体照明技术联盟具有73家成员单位,并以共同承担国家部委课题为纽带组织起来,运作效率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其实质问题是建立战略联盟不是企业出于战略需要的自觉需求,而是以较为现实的目标如争取到国家课题为动力。课题争取到后,由于成员众多,组织形式不够规范,权利义务关系不严格,很容易导致运作效率不高,课题费或会员费也代替不了股份作为企业间的合作纽带。因此它不构成成熟的合作联合体形式,而更像行业协会。
相较而言,国家的大飞机项目则比较接近CONSORTIUM的组织形式,其管理很复杂,在此不再赘述。但其经营管理需要借鉴空客公司的经验则是没有问题的。其他的众多产学研技术联盟是否能采取CONSORTIUM形式,以股份为纽带,而不仅仅以科研课题为牵引和动力是重要的研究课题,值得深入研究。
相反一些省市利用区域产业优势组建产学研联盟则因为参与企业和研究机构数量相对较少,管理和运作上可能成功的可能性更大些。所以在国家的层面组织产学研技术联盟要慎重。
 
2.国际企业间战略合作对我国企业的几点启示
对于我国企业而言,特别是有志于进行国际化经营或者在国际市场上拥有一定地位的企业,学习欧美日发达国家企业间建立战略联盟的方法、运作和制度设计具有重要意义。比如如何选择资源或能力互补的合作伙伴、如何选择有效的组织模式、积累和管理共同专有资产、提高公司吸收能力。战略联盟的构建和实施都是高度复杂的,但发达国家的企业间战略联盟的发展又必然表现出某种规律性,战略联盟的伙伴形式选择、伙伴间信任关系的建立、战略联盟的控制或治理等方面都有大量的课题和know-how,我们要善于从战略联盟发展的普遍规律中探索我国技术联盟发展的合理形式,并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提高效率是重要课题。
总体而言,国内企业组建战略联盟并就合作形式作出选择时可按下述步骤进行:
(1)总体而言,企业在处理对外行为时首先要对是否采取合作战略做出判断(通过MBA矩阵判断);
(2)在作出合作(cooperative strategy)的判断后,依据具体的合作行为的一体化水平,作出时进行战略联盟还是构建网络、组建虚拟公司或建立单向协作的判断;
(3)在作出进行战略联盟的判断后,根据具体的合作内容主要在战略联盟的三种主导形式联合投资、协作体、联合体中作出选择。
另外要看到,我国现行的很多产学研技术联盟带有很大的政府推动或国家科技计划推动的痕迹,实现产学研合作计划承担主体和企业自发性产学研联盟的一致性是重要课题。政府利用国家计划等科技政策工具支持和推动企业间战略合作的开展,要研究的是什么样的组织适于成为国家计划的承担主体,而企业自发的战略联盟更多的是考虑企业合作的需要,国家计划不应成为产学研联盟的唯一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