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志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过二十二年的发展,随着中国高新技术产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在全国不到万分之一的土地面积上形成了超过全国的十分之一的经济产出。
在高新区发展过程中,各高新区由于没有现成模式可以遵循,在管理体制、经济体制都还不明确的情况下不断探索,土地使用出现了多种方法:一是直接将土地转让给进区企业;二是将土地出租给企业;三是高新区建成通用厂房出租给企业。为获取开发资金,高新区发展初期普遍采取的做法主要是将土地直接转让给进区企业,即以土地开发为先导的滚动开发模式——由所在地市政府划拨土地和一笔初始资金,通过平整一块土地,转让给企业,再平整,再出售,逐期滚动开发。
国务院在九十年代初给各高新区审批的面积一般都在十至二十平方公里左右,近二十年一直变化不大。随着高新区的快速发展,在九十年代初划拨的土地基本都已用完,土地上的工业也已经定型,国务院审批范围内的园区已经基本没有了发展的空间。在2009-2010年,国务院常委会新批准29家高新区(经国家发改委发文确认)的面积为267.63平方公里,而其控制面积接近一千三百平方公里。在土地使用方面,新批准的国家高新区略好于原来的五十四家高新区,甘肃白银、吉林延吉等高新区的土地还有较大空间,而东中部经济发达和较发达地区的高新区都面临土地限制问题。
高新区所在地市在发展过程中逐步看到高新区发展在地方经济中体现的种种优势,因此把已建立的各级工业园、省市级的高新区等各类园区和行政区(包括区、镇、村等)拨给高新区来代管,很多高新区管理着一两百平方公里的区域,已经不是单纯的产业园区。截止2010年末,83个高新区总面积是 1229平方公里,而高新区实际管理的面积约七千五百平方公里 。其中,24个高新区实际管理面积在50-100平方公里范围,有28个高新区实际管理面积超过100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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