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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张文斌] 评论时间:2012-04-13 21:41:30
龚辉文:欧盟碳税的由来


所谓欧盟对航空征收碳税,其实是指根据欧盟2008年第101号指令,从2012年1月1日起,欧盟要对所有在欧盟境内机场起飞或降落的航班所排放的二氧化碳纳入欧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因此,对于二氧化碳排放超过规定配额的航空公司,就需要在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购买”不足的配额,从而可能增加营运成本。

  欧盟于2003年10月13日通过2003年87号指令,对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作了系统的规定。建立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是为了促使其成员国履行《京都议定书》的碳减排承诺,运用总量交易机制减排温室气体。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于2005年开始试运行,2008年正式运行。

  欧盟2008年101号指令:将航空业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

  由于2003/87号指令规定的碳排放交易并没有包括航空业,但是,欧盟认为,航空业因排放大量CO2、氮氧化物、水蒸气等温室气体,是影响气候的重要方面,而且,欧盟境内和国际航空业碳排放增长迅速,如果不采取控制措施,会在很大程度上抵消其他行业碳减排的努力。因此,欧盟于2005年9月提出减少航空业对气候影响的战略框架,经过讨论与完善后于2006年7月形成将航空业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方案,并于2008年11月19日以2008/101号指令的形式正式通过,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8/101号指令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指令的适用范围

  在欧盟机场起降的全部商业航班的碳排放,均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但军事和国家航空器,仅执行目视飞行的航空器和以维修、培训为目的的飞行除外。

  2009年8月22日,欧盟正式公布了全球所有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航空公司名单,总数超过2000家。据媒体报道,所列名单中,中国国内航空公司包括国航、东航、南航、深航等33家航空公司。

  (二)航空排放许可总量的确定

  以在欧盟机场起降的整个航空业(以下简称航空业)在2004年—2006年期间的年平均碳排放量为“基础排放量”,规定2012年允许航空业排放的总量(即年排放许可总量)为基础排放量的97%。

  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航空业年排放许可总量为“基础排放量”的95%。

  (三)航空排放配额的分配

  在年排放许可总量内,欧盟根据2010年各航空公司的排放量占总排放量的比率,分配各航空公司的年排放配额。实际排放量超过该配额的,超过部分必须通过参与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拍卖有偿取得;反之,如果配额用不完可以出售。

  在2012年,航空公司85%的排放配额可以免费获得。也就是说,如果某航空公司维持2010年的碳排放水平,那么2012年它需要购买约17.5%(=100%-97%×85%)的配额缺口。2012年以后年免费配额将逐年削减3%,到2020年将取消免费配额,全部实行拍卖机制。

  为在航空公司之间公正分配免费配额,航空公司应该按照指令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与碳排放有关航班运营信息和监测数据。同样为确保公正,其余的有偿配额的分配,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

  (四)与第三方国家的协调

  如果航空公司所在国采取了减少航空影响气候的措施,那么,欧盟经与该国协商以后,可以考虑采取有效措施以协调双方的减排政策。如果必要,欧盟可以将该国飞往欧盟航班的碳排放不计入指令规定的排放额度。

  欧盟将继续寻求达成航空温室气体减排的全球性措施协议,并根据此种协议的需要修改该指令的内容。

  (五)罚则

  航空公司如果超配额排放,那么超过部分将按照每吨CO2100欧元的标准予以罚款。

  如果航空公司不遵从指令的规定,那么航空公司将得不到免费配额,甚至面临罚款或停航的处罚。

  (六)配额拍卖收入的使用

  指令在前言中陈述了配额拍卖收入将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用于温室气体的减排;用于欧盟和第三方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用于碳减排或减少气候影响的研究与开发;用于鼓励发展低碳排放的交通;为“全球能效和再生能源基金“提供资金;资助发展中国家保护森林;用于支付欧盟的管理成本。

  欧盟的碳税

  目前欧盟对碳排放行为并没有征收统一的碳税,只有部分成员国如芬兰、瑞典、丹麦、英国、西班牙、波兰、荷兰等已经对矿物燃料的消费根据其碳排放量(或者含碳量)征收具有碳税性质的税收,对机动车征税也考虑碳排放因素。

  不过,欧盟已经在2011年4月13日提出了能源税指令修订意见,拟于2013年开始实施具有碳税性质的新能源税——征收对象为燃油、燃气、煤炭等矿物能源,并且将根据不同能源的碳排放量,以及能源生产过程中的利用率计算碳税额。目前该议案仍在讨论之中。

  从性质上说,碳排放交易是通过市场机制的奖优限劣来达到减排目的的一种政策安排。而碳税是对碳排放行为征收的一种环境税。两者在性质上有所不同。但从效果看,都具有减排的作用,而且在实践中,两者存在一定的替代关系,譬如说在征收碳税时,对纳入碳排放交易系统的碳排放往往规定免税。(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