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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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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 2012-12-05
最后更新时间: 201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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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志

提单的背面条款及其依据

作者:   分类:综合发展研究   Tags:国际 运输 承运人   浏览:1853次   回复:0次  
发表时间:2012-12-05 17:48:12

 在全式(LONG TERM)正本提单的背面,列有许多条款,其中主要有: 

  (1)定义条款(DEFINITION CLAUSE--主要对承运人托运人等关系人加以限定。
  (2)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 CLAUSE--指出当提单发生争执时,按照法律,某法院有审理和解决案件的权利。
  (3)包装和标志(PACKAGES AND MARKS)--要求托运人对货物提供妥善包装和正确清晰的标志。如因标志不清或包装不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货方负责。
  (4)运费和其他费用(FREIGHT AND OTHER CHARGES)--运费规定为预付的,应在装船时一并支付,
到付的应在交货时一并支付。当船舶和货物遭受任何灭失或损失时,运费仍应照付,否则,承运人可对货物及单证行使留置权。
  (5)自由转船条款(TRANSHIPMENT CLAUSE)--承运人虽签发了直达提单,但由于客观需要仍可自由转船,并不须经托运人的同意。转船费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托运人承担,而
承运人的责任也仅限于其本身经营的船舶所完成的那段运输。
  (6)错误申报(INACCURACY IN 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SHIPPER)--承运人有权在装运港和
目的港查核托运任申报的货物数量,重量,尺码与内容,如发现与实际不符,承运人可收取运费罚
  (7)承运人责任限额(LIMIT OF LIABILITY)--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所造成的损失所负的赔偿限额,即每一件或每计算单位货物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若干金额。
  (8)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规定若发生共同海损,按照什么规则理算。
国际上一般采用1974年越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在我国,一些提单常规定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理算。
   (9)美国条款(AMERICAN CLAUSE)--规定来往美国港口的货物运输只能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运 (CARRIAGE OF GOOD BY SEA ACT1936)运费按联邦海事委员会(FMC)登记的费率本执行,如提单条款与上述法则有抵触 时,则以美国法为准。此条款也称"地区条款"(LOCAL CLAUSE)
  (10)舱面货,活动物和植物(ON DECK CARGOLIVE ANIMALS AND PLANTS)--对这三种货物的接受,搬运,
运输,保管和卸货规定,由托运人和托运人承担风险,承运人对其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