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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劳恩霍夫模式及其对我国科技体制创新的启示

作者:   分类:科技体制与管理研究   Tags:《财经界》2008年7月刊   浏览:6755次   回复:1次  
发表时间:2008-12-09 22:57:30

 

(本文发表于《财经界》2008年7月刊)

 

弗劳恩霍夫模式及其对我国科技体制创新的启示

田 闯,谈新敏

(郑州大学 教育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摘要:弗劳恩霍夫模式是德国弗劳恩霍夫应用研究促进协会在政府资助下,以企业形式运作,官产学研相结合,公益性地进行应用科学研究的一种独特运营方式。该模式将应用科学和基础科学紧密结合,使得科学技术研究在巴斯德象限内良性循环。弗劳恩霍夫模式具有多元化的科研投入转化机制、开放完善的专利保护服务机制、全面系统的人才培养机制。该模式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科技体制改革有三点启示:技术创新的突破点应转移到中小企业,应加快知识生产型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应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培养实用型创新人才。

关键词:弗劳恩霍夫模式;科技体制创新

 

我国目前正处在科技体制改革的攻坚时期,如何寻找体制创新的理论突破点和现实切入点是当务之急。本文对德国弗劳恩霍夫应用研究促进协会的应用科学研究模式和运行机制进行分析,并指出其对我国科技创新体制改革的一些启示

1  弗劳恩霍夫模式

1)弗劳恩霍夫应用研究促进协会

约瑟夫··弗劳恩霍夫(1787-1826)是德国著名的企业家、科学家和技术专家。他将科学研究和实际应用紧密结合,并形成了良性循环,取得了良好的知识转化效应和经济效益。他是现代应用研究的缔造者。

1949326,以约瑟夫·冯·弗劳恩霍夫的姓氏命名了一个新成立的协会:弗劳恩霍夫应用研究促进协会(Fraunhofer—Gesellschaft)。它是一个官助、公益、非营利的科研机构,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协助企业解决自身创新发展中的组织、管理问题。

弗劳恩霍夫应用研究促进协会是欧洲最大的应用科学研究机构,总部设在慕尼黑。截至20087月,该协会共有56个研究所, 13000名科研人员,一年为3000多客户完成10000多项科研开发项目。2008年,协会预算为13亿欧元。[1]

弗劳恩霍夫应用研究促进协会与中国科技、企业、教育界近30年的合作已成为中德两国科技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协会总部于1999年设立了弗劳恩霍夫应用研究促进协会北京代表处,代表协会所有机构在中国开展工作。协会和中国科学院1985年就签订了科技合作协议,2007年又签署了联合培养博士的协议。

2)协会的定位、定性及其模式化

德国的科研机构有三大板块:高等院校、经济界的研究中心、公立研究机构。弗劳恩霍夫应用研究促进协会定位于专门从事应用型研究,尤其是技术导向型应用研究,它向工业企业、服务行业和公共事业单位提供信息服务,实现科技成果的转让。[2]

从性质上看弗劳恩霍夫应用研究促进协会是一个政府投资的社会公益性“企业”。首先,它是政府为确保研究的公益性而对市场失效领域的研究进行投资而设立的,“按照德国的有关规定,协会是用纳税人的钱支撑的,不能与纳税人竞争,研究机构不能生产产品与生产部门和企业在市场上竞争”[3]64,它必须是非营利性的,也就是说协会不从新技术或创新的商业运作中直接获得利益。其次,它是一个具有相当自主性的“企业”,政府对它的投资没有任何附加条件,在科研上它具有一定的自由度,同时为了自身的发展它向工业企业或政府部门提供的研究服务是有偿的。

弗劳恩霍夫应用研究促进协会“在政府资助下,以企业形式运作,官产学研相结合,公益性地进行应用科学研究”的这种独特运营方式逐渐被各国科技界、经济界誉为“弗劳恩霍夫模式”。这种模式是沟通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的高效平台,是联结科技界、教育界、产业界、政府界的纽带。

2  弗劳恩霍夫模式的特点

弗劳恩霍夫模式具有三个创新特点:

1)多元化的科研投入转化机制

协会总部直接掌控着包括政府投资、公共部门研究合同资金、企业研究合同资金、自有资金等组成的公共基金欧盟、联邦政府、州政府的无偿投资没有任何附加条件,保证了市场低效领域研究的公益性,降低了整体的研究成本。政府还提供了公共部门研究合同资金,使得协会能够从事高风险的先进技术的基础研究,在战略上为社会的公共利益服务。协会与产业界签订有工业研究合同项目,使技术创新最终转化为生产力,创新得到了现实的激励。协会自有资金保证了研究的持续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研究的自主性。政府基本投资额为公共部门和工业部门研究合同资金之和的一半,这样既激励学会研究机构多争取企业或政府部门项目,同时也保证了其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4]

2)开放完善的专利保护服务机制

弗劳恩霍夫应用研究促进协会在政府的支持下创建了德国科研专利中心,该中心为协会以及其它未设专利服务部门的高校、科研机构、自由发明人提供专利的配套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咨询;用于专利申请、保护和转化的无息贷款;协助寻找合作伙伴;许可证转让等。对于经审查确定具有经济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和发明,该中心可以提供无息贷款,并规定只能用专利收益还贷,以减轻专利申请给科研人员或发明人带来的经济风险。对于得到无息贷款的成果,该中心负责进行市场推介,帮助寻找许可证使用单位,开展许可证使用条件谈判,起草许可证使用合同。作为报酬,该中心收取许可证转让收益的25%。”[5]

3)全面系统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人才的创新是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关键联结点。如果说弗劳恩霍夫模式的第一大推动力是政府的投资,那么它的第二大推动力就是各研究机构与大学的合作。协会研究机构的领导有一半以上是大学教授,工作人员有约40%是大学的高年级学生。大学的技术实力和基础研究优势通过协会独特的人才创新模式而转换到了协会的研究机构中。这些机构领导中的大学教授既熟悉学术动态,又能理解并满足产业界的研究需求。学生在协会的工作时间长但报酬低,协会获得了低于商业价值的科技劳动力。学生在协会的工作中不仅要管理他们的项目,而且还要承担该项目的营销,除了学习科研还钻研了市场。在协会约5年的工作时间内学生还可以通过学术研究申请博士学位(协会以工业为导向而非以学术为导向,学生的学术研究需独自进行)。在毕业时,学生已具有先进的技术专长和全方位的商业技能,基本上具备了科技企业家的素质。协会鼓励年轻人离开研究所去办公司,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两年内返回研究所。同时对新开办的企业从市场研究、前景预测、公司业务计划的制订等方面提供帮助,协会将专利技术作价入股,甚至为新企业提供风险投资基金。[3]63-64该模式培养的不仅仅是研究型人才,还是管理型人才和创新型人才,而这种人才正是科技创新所急需的。

3  对我国科技体制创新的启示

协会主席瓦耐克说过,德国的例子仅仅是个例子,不能被制度、历史、文化不同的其它地区简单照搬,各个地区必须找到自己的方法。[6]弗劳恩霍夫模式有其成功的德国背景,而中国有其特有的实际情况。有学者指出我国的国家科技创新体系正在完善之中,国家的科技投入仍需加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薄弱,但合作创新又缺乏诚信机制;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中的消化吸收能力不足,同时引进还存在着技术壁垒。

美国学者司托克斯在《基础科学与技术创新——巴斯德象限》一书中提出了科学研究的“四象限”框架:纯基础研究的“玻尔象限”,纯应用研究的“爱迪生象限”,由应用引起基础研究的“巴斯德象限”,既不是认识目的也不是应用目的激发研究的“皮特森象限”。[7] 弗劳恩霍夫应用研究促进协会是在巴斯德象限内将应用研究、基础研究和开发研究有机地融合在一起的成功范例。

弗劳恩霍夫模式对我国科技体制创新有以下三点启示:

1技术创新突破点应转移到中小企业

2007年初我国“人大”、“政协”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张化本指出:“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新数量和效率上明显优于大企业,我国约66%的专利发明、74%的技术创新、82%的新产品开发都是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但目前,中小企业在自主创新中面临许多困难与问题”[8]

按照市场对技术创新的作用,可以将其划分为市场高效区、市场低效区和市场失效区。弗劳恩霍夫模式主要是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它在市场低效区发挥积极作用。“市场高效区创新主要依靠企业行为完成,市场失效区则由政府行为推进,在市场低效区,创新功能则由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共同驱动。”[9]112.“在市场低效区,政府的职能在于确定创新方向,分担创新成本和风险,为新技术培育创新主体和市场。由于我国市场高效区对创新行为覆盖的范围十分有限,企业创新能力的培育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9]114.

1996-2010年技术创新工程是“紧密围绕1000户重点国有企业,抓好2个城市,20户企业试点,300家企业建立技术中心”。[9]155.在下一步的改革中建议政府在巩固创新成果的基础上,把重点转移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创新支撑体系上。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最薄弱但创新需求最强烈。政府应确立创新方向,进行基本投资,加大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力度,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塑造良好的创新政策环境。同时技术创新的突破点在应用研究领域,以应用研究促进基础研究和开发研究,打破原有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相互独立的思想框框。官产学研紧密联合,使市场低效区逐步转化过渡到市场高效区。

2)加快知识生产型中介服务体系建设

从广义上讲,除企业、政府、科研院所、高校之外的部分都是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知识活动视角来看,技术中介组织的作用不仅局限于桥梁,而是社会知识活动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嵌入在社会科技系统和社会生产系统之间的重要环节,其本质是从事知识生产、知识转移等知识活动。基于此可将技术中介分为两类:知识生产类技术中介和知识转移类技术中介”。[10德国技术转移中心、德国工业研究联合会(AIF)等属于知识转移类技术中介。弗劳恩霍夫应用研究促进协会和台湾财团法人工业技术研究院则是知识生产类技术中介的典型代表。这类知识生产类技术中介高效开发了具有前瞻性的产业共性应用技术,并通过各种方式向企业提供技术转移。

我国的科技中介机构主要形式有: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咨询和评估机构;技术交易机构;创业投资服务机构。这些中介机构多为知识转移类技术中介,它们的发展在区域、产业上不均衡,在职能、服务上不完善。建议政府在科研条件成熟的地区,在市场潜力较好的领域建立应用技术研究机构。政府对这种知识生产类技术中介机构提供基础性的支持,保证其公共服务职能。应用技术研究以市场为导向,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其知识成果以技术转让形式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政府倡导科研院所、高校的科研人员、学生在这类机构中兼职,引导中小企业将科研转移至该机构。这类应用技术研究机构还应具备必要的知识转移功能,在政策扶持下建立专利服务中心,同时也有必要创立其所属的风险投资基金。

3发展职业教育培养实用型创新人才

弗劳恩霍夫模式提供了培养创新人才的一种有效途径:国家进行职业教育引导,高校开展基础教育培训,应用技术研究机构提供实践指导。这种模式类似于硅谷模式,所不同的是学生可以申请博士学位,职业教育和学历教育有机结合。这一人才培养模式符合我国现阶段中小企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中国经济界最需要的人才是科技企业家,特别是高技术企业家。在职业教育中,应鼓励和支持专业技能优秀的学生创业,这种支持甚至包括技术和资金。

 

参考文献



[1]http://www.fraunhofer.de/fhg/EN/company/index.jsp

[2]周家伦.德国科研体制与科技队伍的建设[J].德国研究,2001(1):51-54.

[3]刘强.德国弗朗霍夫协会企业化运作模式[J].德国研究,2002(1):62-65.

[4]马继洲,陈湛匀.德国弗朗霍夫模式的应用研究[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5(6):53-55.

[5]王捷.德国校外非营利科研机构管理制度[J].全球科技经济瞭望,2007(3):42-45.

[6]http://bbs.nju.edu.cn/vd100000/bbsanc?path=/groups/GROUP_4/LectureHall/D84F9D54D/DAAE3303E/M.977025934.A

[7]司托克斯.基础科学与技术创新:巴斯德象限[M].周春彦,谷春立译.北京:科学出版社,1990:62-64.

[8]http://www.ce.cn/cysc/cysczh/200703/09/t20070309_10642010.shtml

[9]路甬祥.创新与未来:面向知识经济时代的国家创新体系[M].北京:科学出版社,1998:112,114,155.

[10]张世君,张诗莹.面向产业共性知识生产的技术中介案例分析[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6(6):40-42.


[评论人:田闯] 评论时间:2010-11-17 12: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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