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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科学奖励制度的建立与首次评奖
www.casted.org.cn 作者:郭金海 日期:2008-09-27 文章来源:2008年《科学文化评论》第5卷第4期第17—40页 点击数:13154 
 
科学奖金条例的起草、修订和主要内容
 
1954年6月12日,中国科学院成立研究生条例和学术奖励办法起草委员会,任命副院长竺可桢为主席。[16]此前,政务院于是年5月6日第215次政务会议通过《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委员会成员不仅来自科学院,还来自高等教育部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高校。其中,有钱三强、钱伟长、周培源、贝时璋、尹达、沈其益、黄松龄、曾昭抡、曾毅、周培源、杨石先、陈凤桐、李范五、涂长望、胡锡奎等。[17]1954年6月25日和7月3日,委员会相继召开两次工作会议。[18]1954年7月29日,科学院第29次院务常务会议通过了委员会起草的《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暂行条例(草案)》和《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19]在征求意见后,委员会又对这两项草案作了修订。
1955年5月6日,科学院党组将这两项条例的修订草案上报中央宣传部审核,并请中央书记处审阅批示。[20]1955年8月5日国务院通过后,由周恩来于8月31日签发颁布实施。[21]由于科学奖金不仅由国务院颁布实施,还面向全国科学工作者,从法律和获奖者的范围的角度讲,它属于国家科学奖。当时,如同科学奖金条例这样对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著作均予以奖励的法规,在新中国还是第一个。
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科学奖金条例修订草案,即《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2]《条例》凡11条,规定了科学奖金的奖励目的、评奖范围和标准、奖金等级和额度、颁发年限、推荐方法、评选机构和方法等。根据《条例》,“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科学研究工作或科学著作,在学术上有重大成就或对国民经济、文化发展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不论属于个人或集体的,均可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授予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条例》还规定:“凡外国科学家从事科学研究或科学著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的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经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委员会的审核,并经中国科学院院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授予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光明日报》报道说:“这是由于我国科学事业是为和平服务的,它将会得到许多外国科学家的帮助。对于外国科学家在这一方面的辛勤劳动和卓越贡献,我国人民应当有以答谢。”[23]
《条例(草案)》与《条例》均将科学奖金分为三等,从科学奖金条例起草到修订,各等奖金均有较大幅度的增加。[24]《条例(草案)》规定,一等奖5000万元,二等奖3000万元,三等奖1000万元。根据《条例》,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2000元。1954年委员会制订《条例(草案)》时,我国尚未实行币制改革。《条例(草案)》所规定的一至三等奖金,相当于1955年实行币制改革后的5000、3000、1000元。这就是说,《条例(草案)》被修订后,一等和三等奖金均翻一倍,二等奖金增加2千元。当时,1万元可谓是一笔数目可观的钱。这相当于科技人员年平均工资448元的22.32倍,[25]也相当于科学院一级研究员近3年、副研究员逾4年、助理研究员约10年的工资。[26]此外,《条例》对于获奖者的荣誉称号和奖章的授予也有明确的规定:对个人工作获奖者授予荣誉称号和奖章;对集体工作获奖者,荣誉称号和奖章仅授予在该工作中有创造性贡献者。这是《条例(草案)》所未规定的。
同时,《条例》延长了奖金颁发年限,加强了推荐的严格性,扩大了推荐和评选范围。《条例(草案)》规定科学奖金每年5月5日颁发,《条例》改为每两年颁发一次。科学院在第一次科学奖金评奖后,经征求学部委员和院内相关人员意见,又计划将颁发年限改为4年。原因是“时间适当延长,可能有较多的科学论著出现,更有利于评奖工作的进行”。这于1957年7月12日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27]根据《条例(草案)》,科学院各学部委员、各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国内各科学研究机构、高校可负责推荐请评著作。《条例》则将推荐者的范围扩大到科学院各学部、各研究所、国内各科学研究机构、高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条例》对于推荐材料的要求,也要较《条例(草案)》严格。因为《条例》增加了推荐机构须提交所推荐著作的学术鉴定的规定;对于在国民经济上有重大意义的评价,还要求提交有关业务部门领导人签署的证明文件。
《条例》还规定:科学工作者本人或负责推荐的机构,对于所推荐的著作未能当选若有异议,可再推荐一次。科学院负责组织评审,先由各学部负责审查,再由科学院科学奖金委员会统一审核,最后由科学院院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授奖。学部审查请奖著作时,按其在学术或在国民经济上的意义及工作本身的创造性进行评选和评定等级,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结果。学部评选时,还可邀请有关专家组织专门小组审查。根据《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委员会暂行组织规程》(以下简称《组织规程》),科学奖金委员会对于学部评选结果的审核也相当严格。《组织规程》规定: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核决定,投票表决时必须有2/3以上委员参加,必须有到会委员2/3以上的票数通过者才能当选。[28]这些不仅体现了科学院科学奖励制度的审慎和民主,而且对于保证科学奖金的社会声望具有重要作用。
科学奖金之所以面向全国科学工作者,而不是只有中国科学院的人员才能获奖,可能是科学院在新中国的建设亟需科技力量的特定社会环境下,为提高自身的学术领导权威性和推动全国科研工作的展开而采取的一种战略选择。科学院建院之初,在中央领导人的讲话中就明确指出科学院是全国的最高科学机构。[29]为加强科学院对工业、农业、卫生、教育、国防各部门的联系,以便计划与指导全国的科学研究事业,政务院于1951年3月5日还专门发布了指示。[30]然而,科学院建院初期是一个行政性很强的机构,其名义上是全国的最高科学机构,但尚缺乏对全国科学工作领导的权威性。当时许多科学家并不承认科学院的最高学术地位,认为科学界的真正领导是中华全国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简称“科联”)。[31]
1953年我国国民经济建设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之后,全国进入大规模建设时期。国家建设对于科学工作的要求非常巨大而迫切,而全国科技力量远不能满足国家建设的需要。[32]科学院作为全国的最高科学机构,自然要成为动员和组织全国科技力量来为国家建设服务的主角。1954年3月8日,中央在对科学院党组报告的批示中还明确指出:“科学院是全国科学研究的中心,除了应以主要力量组织本院的科学研究工作外,还必须密切联系全国科学工作者,协助各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同时,批示提出了建设以科学院为中心,包括与高等学校、各产业部门在内的全国科学研究工作体系的方针。[33]为了动员和组织全国科技力量来为国家建设服务,履行联系全国科学工作者和协助全国科学研究工作的职责,科学院仅仅依靠行政领导是不行的,必然要提高对全国科学工作领导的权威性。而将科学奖金面向全国科学工作者不失为良策。
 
请奖著作的推荐与评奖的推迟
 
《条例》颁布实施之后,中国科学院于1955年9月22日召开的第41次院务常务会议做出颁发第一次科学奖金的决议。决议规定:科学院于1956年内颁发第一次科学奖金;奖励名额20名至30名;推荐日期从195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各学部的评选于1956年2月底截止;科学奖金委员会于1956年4月15日前将审核结果报院务委员会;获奖名单于1956年5月4日公布。[34]这次会议还通过了《组织规程》。其规定科学奖金委员会任期4年,在院务委员会领导下掌管关于科学奖金的工作。[35]
科学奖金委员会成立于1955年10月,这稍晚于《组织规程》的通过时间。郭沫若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四光、梁希、黄松龄为副主任委员。委员包括石志仁、刘仙洲、贝时璋、吴有训、吴玉章、汪胡桢、竺可桢、周扬、周培源、周仁、陈伯达、胡乔木、胡绳、苏步青、侯德榜、茅以升、陶孟和、庄长恭、黄汲清、张稼夫、华罗庚、曾昭抡、冯德培、童第周、杨献珍、杨石先、杨钟健、赵忠尧、潘梓年、钱三强、钱崇澍、钟惠澜、戴芳澜、严济慈。[36]委员会凡38人,均为科学院学部委员。科学院正、副院长、党组书记、各学部主任和部分副主任均在其内,几乎囊括了科学院的主要领导。
科学奖金委员会成立后,其人员组成还在不断壮大。1955年10月钱学森由美返国后,即被增聘为委员。1956年1月24日,秦力生被聘为主任秘书,武衡、张明远被聘为副主任秘书。[37]1956年11月23日,于光远、尹赞勋、杜润生、范文澜、张劲夫、裴丽生、刘导生又被增聘为委员,范文澜被任命为副主任委员。[38]通过增聘委员,科学院党组对科学奖金评奖工作的领导力量明显加强。因为这些增聘的委员中,张劲夫为科学院党组书记,秦力生、武衡、杜润生、裴丽生均是院党组成员。
1955年9月25日和26日,科学院以院的名义在《光明日报》和《人民日报》登载了决定颁发第一次科学奖金的正式通告。[39]这两份大报还在头版相继发表了题为《鼓励科学工作者创造性劳动的重大措施》、《鼓励科学工作者创造性的劳动》的社论。[40]这为科学奖金的评奖做了必要的舆论准备。1955年9月29日,科学院还向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全国各科学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科联及其分会等345个单位,发出请它们推荐科学奖金请奖著作的公函及有关资料。推荐开始一个半月以后,科学院又向这些单位发出公函催办。为了推推荐工作的展开,科学院于11月22日还召集高教部、重工业部等12个单位座谈有关科学奖金的问题。[41]
然而,推荐工作起初进展并不顺利。至1955年11月底,科学院尚未收到任何单位推荐的材料。原因在于有些单位对于推荐工作不重视或对于评选标准看得“过高过严”,提不出可以推荐的著作;[42]还在于奖励名额太少,有些单位和个人对于评选科学奖金的意义也不太了解,从而不敢推荐或申报。1956年1月,西北农学院院长辛树帜在致张稼夫的信中就说:“近来农学院有一件有趣事,即我院科学奖金条例公布后,一般都不甚重视。主要原因以为奖金名额仅二十至三十,全国有二百大学,我院有四十余机构,业务机关又有数十研究所。一般老教师还不甚了解社会主义时代之竞赛意义,‘爱惜羽毛’,不肯尝试。一般青年教师又以为我院征求格高,不敢尝试。”[43]1956年1月,华罗庚在向科学院汇报物理学数学化学部部分在京委员关于推荐工作的意见时,也提到“有的人反映名额二十至三十数目不大”。[44]其实,奖励名额相对全国科学工作者太少,表明科学奖金具有“稀缺性”。这对于保证科学奖金的社会声望是重要的。
在这种情况下,科学院向国务院寻求帮助。1955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出科学院代拟的《关于迅速推荐一九五六年度科学研究工作或科学著作奖金问题的通知》。嗣后才有许多单位向科学院索要相关材料。12月下旬起,科学院开始陆续收到一些单位的推荐材料。由于许多单位反映推荐时间短迫,为使重要著作不被遗漏,科学院决定将推荐截止日期延至1956年1月31日;各学部评选截止和科学奖金委员会向院务会议汇报审核结果日期,分别延至1956年3月20日和4月20日;获奖名单仍于1956年5月4日公布。[45]1956年1月24日,科学奖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会议决定对于尚未推荐的重要著作,各学部评选期间仍可继续推荐;推荐单位可将推荐面稍微放宽;学部和各学部所属研究所均应就全国范围的重要著作进行推荐;可推荐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国外发表的科学著作,但以作者业已归国为限。[46]这为后来请奖著作推荐工作的展开创造了条件。
1956年2月,科学院重新规定了推荐截止日期和评奖结果公布日期。是月11日,科学院第7次院务常务会议决定将它们分别延至1956年3月1日和10月1日。这是因为科学院各学部需要集中力量参加十二年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的制订工作,“无暇兼顾”。[47]1956年9月11日,科学院第24次院务常务会议又决定:各学部于1956年10月底前将评选结果报科学奖金委员会;委员会于11月15日前将审核结果报院务常务会议;评奖结果于1956年12月1日公布;各学部常委会代行学部委员会职权,并吸收在京其他学部委员以扩大常委会的形式审查请奖著作,评选结果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48]
这次科学院推迟评奖及其结果公布日期,主因有三。首先,十二年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的制订工作花费时间较长,科学院各学部评选科学奖金的工作受到延搁。1956年6月底远景规划的制订工作初步结束后,科学院各学部才正式进行科学奖金的评选。第二,截止到1956年3月1日,科学院共收到各方面推荐的科学奖金的请奖著作539件(自然科学方面419件,人文社会科学方面120件)。[49]科学奖金的评选是一项极其细致的工作,而请奖著作数量众多,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审查并不现实。第三,1956年科学院并不召开学部委员会全体会议,各学部召集全体委员会议颇有困难。这样,各学部以扩大常委会的形式进行评选,无疑是一种可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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