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志
农村社区警务:国际经验与诸城实践农村社区警务:国际经验与诸城实践 王小林 1.社区警务的国际经验 社区警务(Community policing)的概念最早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和英国 (Kelling & Moore, 1988; Rosenbaum, 1998)。社区警务方式的全球采用是随着许多警察机构由职业时代向社区时代转换而发生的(Thurman et al, 2001)。在最近二十年,社区警务已经被社区和治安机构热情采纳并付诸实施,是史无前例的。例如,当前社区警务在新加坡、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美国广泛实施。 社区警务的理念不同于传统的警务工作,传统的警务工作以逮捕和侦破为主,而社区警务工作则更注意于问题本身的解决和犯罪活动的预防,强调通过社区成员的广泛参与,及时让警察了解社区内的动态,获得准确信息,有效减少犯罪活动。社区警务充分体现了警察和社区之间的伙伴关系。 社区警务之所以被许多国家和城市广泛接受,是基于社区警务的以下主要驱动因素(表1)。一是公众的支持对警察行动的效果是至关重要的;二是人们对传统警察工作的批判;三是警察与社区联系可以发挥更广泛的职能;四是社区具有参与维护治安和减少犯罪的责任;五是社区特征的变化以及维护社区治安的公共需求。 表1 社区警务的驱动因素
社区警务强调的首要原则是解决问题,并且在警察和社区之间保持良好的伙伴关系,共同分担责任。它表明,社区警务工作不仅仅是警察的责任,社区在改进邻里关系,减少社区犯罪方面与警察具有同样重要的职责。市政府的职责是确保社区警务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可见,社区警务的理念反映了社区与警察共同维护社区治安和减少犯罪的责任,强调社区的参与性,强调问题的解决(Community Policing in Portland,1999)。 2.我国社区警务的要求 2006年公安部下发《关于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的决定》,部署在全国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要求在城市原则上以社区为单位划分警务区、配置社区民警,在农村以一个或多个行政村划分一个警务区、配置驻村民警,逐步建立与新型社区管理体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社区、农村警务工作新机制,为推进城市社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决定》指出,社区和驻村民警是公安派出所从事治安防范、管理和群众工作的主要力量,其主要任务是开展群众工作、掌握社情民意、管理实有人口、组织安全防范、维护治安秩序。社区和驻村民警要通过走访调查、宣传发动、巡逻守护、实地检查、警情通报等方式做好警务工作。 《决定》指出,在农村,可以一个或多个行政村划分一个警务区,实行一区一警;有条件的地方,特别是对于城镇化水平比较高、治安复杂的地区,可以实行一区多警。 《决定》指出,要加强社区和农村警务室建设。在农村,原则上一个警务区设立一个警务室。警务室一般应设在中心村或治安复杂的行政村,并尽可能与村委会相邻。 3. 诸城市农村社区警务的实践 (1)创新农村警务机制,建立农村社区警务模式。把农村社区警务室纳入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建设。按照地域相近、规模适度、便于工作的原则,确定社区警务室所在中心村,合理优化空间布局,科学界定管理幅度。农村社区警务室服务半径一般为2公里10分钟,涵盖5个村、1000到2000户。按照这一标准,统一规划建设208个农村社区警务室,每个警务室房屋2-3间,面积50平方米左右,警务室外观和内部标识、配置、图板、台账“四统一”,农村社区民警每人配备1辆警用摩托车。 (2)借鉴国际经验,充分发挥社区的责任。借鉴国际社区警务的做法,结合我国农村治理的基本国情,在社区警务建设方面注重与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村委会、治保组织三个组织相衔接,整合资源,共同参与,共同负责。农村社区民警坚持把基层组织作为社区警务的重要参与者和合作伙伴,有效提高了警务绩效,降低了农村社区的犯罪发生率。图5-3为社区防控体系示意图。 (3)转变警务服务理念,拓展农村社区警务服务。转变传统警务观念,树立以社区以根、以群众为本和以服务为主、管理为辅的社区警务服务理念,确立以社区居民共同安全需求为导向的服务平台。将公安部规定的社区民警五项职责拓展细化为帮助群众延伸五个服务,收集情报信息两建三查一报告,管理实有人口一清两熟悉三掌握,治安防范建设两支队伍一个平台,治安管理两查一改一协助,组织开展平安社区创建活动等二十五项具体任务,开展十五种服务。推动公共安全服务进社区,在服务中实现管理,以管理促进服务,使农村社区警务工作由自上而下的事后被动型、管理控制型向自下而上的事前主动型、服务预防型转变。做到主动而盲动,到位而不越位,打造了以社区居民共同安全需求为导向的“2公里警务服务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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