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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林
农村与区域科技发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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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 2008-08-08
最后更新时间: 200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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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志

农民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脊梁

作者:   分类:农村与区域科技研究   Tags:农村社会   浏览:2972次   回复:0次  
发表时间:2008-09-08 15:57:35

 

农民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脊梁

 

    2008年发生的大事太多了,“雪灾”、“汶川大地震”,“北京奥运会”,……。人们也许厌倦了,疲惫了,或者如墨子在《非攻》中所说“少见黑曰黑,多见黑曰白”,“少尝苦曰苦,多尝苦曰甘”了。因此,“瓮安事件”已经渐渐从人们的谈论中消失,郭晶晶“怀孕裸画”之类的“八卦”新闻又重新回到饭桌上。但无论是厌倦也好,还是疲惫也好,我今天还是想谈谈“瓮安事件”所带来的思考。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居民的收入和公共服务差距越来越大,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平衡现象突显。有关部门统计显示,1993年我国发生社会群体性事件0.87万起,2005年上升为8.7万起,2006年超过9万起。最近几年发生的安徽池州、四川广安、大竹、重庆万州、浙江瑞安等典型群体性事件,都没有今年“瓮安事件”的参与人数、持续时间、冲突剧烈和社会影响大。人们从群众的法制观念、干部的工作态度、政府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方式、现代媒体对信息的快速传播等各种视角对“瓮安事件”进行了解释与反思。但我今天想讲的是农民的参与,这一看似非常细小的环节,却决定着我国农村治理的成败。

凡是发生恶性群体性社会事件的地方,无论“导火线”是“少女死亡”还是其他原因,其背后一般都涉及农村土地资源和农村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改革开放至今,农村最大的资源莫过于土地和矿产资源。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农村土地可以耕地方式征用(即相当于向农民购买土地时,支付的是耕地价格),而一旦“三通(水、电、路)”之后,则按照建设用地出售。这样一买一卖,其乐无穷啊。正是在这样一个农地转化过程中,迅速地出现了暴富群体。而在这一决策过程中,农民失去了参与权。也就是说,我们没有走群体路线(毛泽东思想之一)。

第二种情况是,一旦发现农村有磷矿、铁矿、煤矿,等等,之类的矿产资源,那么,按照现行《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OK**村发现了一个矿,原本上面的耕地是该村农户的,他们靠着这些耕地吃饭。现在好了,这个耕地的地表“几公分”属于集体所有,农户承包使用。那么“几公分”以下则属于国家所有了。既然是国家所有,有关部门就可以把探矿权、采矿权批给某公司。而某公司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寻租”。更有甚者,你A公司和B公司都可以来“寻租”,不法官员可以“通吃”。公司老板来了,必须农民退出,因为公司有着合法的开采权。在这一过程中,两个主体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一是政府的利益受到了部分损害,这是因为交易的收入没有完全纳入财政;二是农民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例如,某村发现了铁矿,老百姓将地表的一些矿石收集起来,用小四轮拖拉机拉出去卖。此时,派出所干警干预了,轻则把矿石没收,重则关几天。此时,农民无论如何也想不通呀,为什么我们祖祖辈辈生活的地方,好不容易发现矿藏了,自己却得不到任何好处?却变成了少数老板实现暴利的工具?同样,在这一过程中,农民的参与缺失,进而农民的利益缺失,社会矛盾突显。我们还是脱离了群众路线。

农民参与,走群体路线是我党发家执政的基础,同样也是我国未来农村治理的根本。可以说,农民参与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脊梁。

 

                        (王小林写于2008年9月8日)

后记:在笔者9月8日发表此文后,9月9日、11日又两则新闻谈到同样的事情。

以下是链接:云南要求干部警惕为人民服务异化成为老板服务

                          陕西横山煤矿非法开采 村民维权反被判赔8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