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经济科技发展与国家创新立法
傅蕴德 2007年5月27日
在世界经济科技一体化的大趋势下,世界各国都在探索创新立法,以推进国家创新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加快“国家创新法”的出台,被各国摆在了重要的国家立法战略之中。在中国提倡自主创新、创建创新型国家的背景下,通过推动国家创新体系的立法工作,可以提升中国国家能力与综合国力。
当前,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的国际高科技竞争日趋激烈。发达国家先声夺人,其自主创新体系配套措施完善,制度保障有力,政府宏观引导与调控能力突出,政策实践各显其能。其中,不少做法值得借鉴。世界各国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有力的法律和组织保障。在法律保障方面,法国针对本国20世纪90年代在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竞争中有所落后的状况,制定了《创新与科研法》,以解决“创新”这个核心问题。该法对推广高科技成果、给予创新企业财政与税收优惠、鼓励科技人员创建高科技企业、界定创业者法律地位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此外,政府还制定一系列配套规定和条例,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科技法律体系。美国专门制定了技术创新法、知识产权法、专利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等,内容涵盖技术转让、联邦政府研发经费管理、考核与激励机制等诸多领域。
发达国家大多制定了支持技术创新的专门法规,使得政府支持行为有法可依。例如美国的《技术创新法》、《技术转让法》,法国的《技术创新与科研法》,日本的《科技基本法》。美国的技术创新法始于1980年,被称为《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并经参众两院通过后实施生效。1996年,对该法进行了修订,改称为《1996年美国联邦技术转让法》。美国技术创新法的制订旨在促进美国的技术创新,支持国内技术转移,加强和扩大各科研机构与产业界之间在技术转让、人员交流等方面的合作,同时它对于提高各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创造新的就业机会、稳定物价、提高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等都起着积极的作用。
2003年潘复生等33名人大代表提出:建议尽快制定中国的国家技术创新法,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技术创新管理机制,使技术创新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2006年,全国人大代表李登海呼吁:《创新法》亟待出台。李登海指出,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创新型国家”,标志着“自主创新”理念已经成为国家产业和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创新型国家已成为“十一五”规划的重要内容,出台《创新法》将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
自主创新、技术创新的重要性已引起世界各国的政治家、经济学家、科学家、企业家和有识之士的高度关注,国际创新体系、国家创新体系、区域创新体系以及城市、产业、企业创新体系的构筑越来越受到人们和社会的关注。自主创新是一个经济、科技、社会相结合的复杂系统工程,也是一个巨系统,中国致力于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和创新型国家,加快国家在经济与科技领域的创新立法进程是大势所趋。
参考文献:
[1]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课题组,发达国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政策法律保障措施,《求是》,2006年第9期
[2]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国外政府支持技术创新的几点经验,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www.cstec.org
[3]宋毅 孙玉,美国技术创新法及对我们的启迪,同济大学http://web.tongji.edu.cn
[4]自主、创新、发展——各国科技战略及重点, 科技部www.most.gov.cn
[5]Maria Beatriz Amorim Páscoa,建立一个创新的环境──巴西新的《创新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ww.wipo.int
[6] 关于制定国家技术创新法的议案,中国人大新闻网
[7] 《中华工商时报》记者程凯等,人大代表呼吁《创新法》应尽快出台,www.sin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