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荟萃
关于促进我国创新服务业发展的几个问题 |
www.casted.org.cn 日期:2011-09-06 文章来源:科技日报 点击数:6625 |
关于促进我国创新服务业发展的几个问题
作者: 徐冠华 郭铁成 刘琦岩 王彦敏
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科技宏观管理体制和院所管理体制也相应进行了改革,科技资源配置已经建立在市场机制基础之上,进入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新阶段。在新的历史阶段,大力发展创新服务业对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创新服务业的内涵和分类 所谓创新服务业,就是通过市场机制为企业创新提供专业服务的产业。它是现代服务业核心内容之一。 第一,创新服务业的产出是服务。它的产出形态不是物质产品,而是为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经营创新提供的专业性服务,其中也有一些服务不能单独存在,需要以物质形态的产品为载体。 第二,创新服务业涵盖创新的全过程。创新服务业包括科技中介机构,但比科技中介机构宽泛。后者仅位于创新链的中段,主要是科技成果转化、转移等服务;而前者则涵盖整个创新链,既包括中段,也包括前端的设计、研发服务和后端的基础技术服务和技术改造服务。由于所处创新链的位置不同,我们可以把创新服务业细分为如下六个行业: 设计服务行业。包括创意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工业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与环境设计、规划设计等服务。 研发服务行业。包括基础技术研发、共性技术研发、专有技术研发以及工艺技术改进等服务。 创业服务行业。包括物业、人力资源、投融资等围绕企业孵化而开展的服务组合。 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包括知识产权商业化、技术转移、技术交易等服务。 基础技术服务行业。包括信息服务、检测服务、认证服务、标准服务等。 技术改造服务业。包括合同能源服务、信息化建设服务、设备改进服务等。 第三,创新服务业的运行机制是市场化的。创新服务业通过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风险机制,在市场中自由竞争和自由交换,从而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配置。它属于中观层次的产业概念,不同于国民经济分类中的科技服务业,后者是宏观概念,既包括市场机制的服务业,也包括非市场机制的公共服务业;而创新服务业只包括市场机制的服务业,而不包括非市场机制的公共服务业。非市场化的基础研究活动、公益研究活动,如数理化天地生等基础科学研究,气象、地震、海洋、测绘、地质勘察等公益性研究,是由政府提供的,虽然包括在国民经济统计的科技服务业中,但却不包括在创新服务业中。 二、创新服务业是战略性产业 创新服务业是战略性产业,这是由以下三个特点决定的。 第一,创新服务业是从生产领域分化出来的知识最密集的产业。在农业社会,创新还是天才的、偶然的活动,同社会生产没有必然的联系,常常不需要规模的投入;进入工业社会,创新进入生产领域,成为生产的一部分,企业纷纷设立研发机构,不断增加创新投入,大力开展技术创新,从而获得垄断利润,这使得创新成为生产中知识最密集的部分。到了信息社会,社会分工日益完善,创新从生产中分化出来,成为独立的产业。由于它专门从事创新活动,主要投入要素是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所以成为知识最密集的产业。 可以说,知识经济的出现,就是以创新服务业的形成为标志的。设计、研发、技术转移、技术改造等原来都是企业内部的活动,整个创新都在企业的内部完成。从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这些属于企业内部的创新活动逐渐与生产分离,建立了大批的研发型的法人公司或集团,迅速在发达国家形成一批研发中心和创新中心;同时,一些企业把业务更集中地投入在优势方面,而把研发等创新服务外包给研发企业或研发组织。创新服务业还有一个来源,就是在创新从生产中分离出来的时候,创新也从科研中分离出来,世界上许多大学都出现了专门从事研究的教师。这些教师成立研发型的公司,专门从事面向生产的研发活动。创新服务业的形成,使创新资源能够在全社会甚至全世界的范围内有效配置,也使研发活动具有刚性的投入约束,大幅度地节约企业和社会的研发成本,成倍提高了生产效率。目前,在许多发达国家,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在70%左右,生产性服务业(很大一部分是创新服务业)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也在70%左右。 第二,创新服务业是与第一产业、第二产业高度融合的产业。创新服务业从生产中分离出来,也在更大的范围和更深的程度上与生产结合起来,把创新辐射到所有产业中去。创新服务业与第一产业融合,形成了现代农业;与第二产业融合形成了服务式制造和分布式制造。创新服务业越来越融入农业部门和制造部门,农业部门和制造部门也日趋服务化。2005年世界著名的传统制造公司利润的50%以上来源于服务活动,全球500强企业中56%的公司从事服务业。 创新服务业的产生深刻改变了人类的产业分工,一些国家主要发展创新服务业,从事设计、研发、知识产权等创新服务,占据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的价值高端;另一些国家则只从事“三来一补”的加工制造,陷入价值低端。由于创新服务是知识高密集的产业,因而也是高附加值的产业。制造业的利润主要在制造之前和之后的创新服务环节,而不在制造环节。 有人没有看到创新服务业与传统产业高度融合的事实,认为创新服务业只是高技术服务业,这是不妥当的。高技术服务业只是创新服务业的一部分,比创新服务业的范围要窄。事实上,创新服务业不局限于高技术领域,设计服务、研发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生产性服务、基础技术服务不仅覆盖高技术产业,而且也覆盖传统产业。创新服务业对传统生产要素的依赖程度有限,不仅本身的生产方式是资源节约和生态友好的,而且能够把研发、生产、市场结合在一起,改造传统产业,提升高新产业,彻底改变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的粗放增长,实现国民经济的生态化、循环化、智能化和福利化。还能直接解决高智力人群的就业问题,而且通过改善整个经济的质量创造大量就业岗位,吸纳千百万劳动者就业。 第三,创新服务业是各种服务业态高度综合的产业。创新服务业不同于传统服务业,它不是流水线式的单项服务,而是多业整合的综合服务,无论在创新链的哪个环节,设计研发服务、创业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基础技术服务、技术改造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技人力资源服务、市场推广服务、税务事务服务、会计事务服务、审计事务服务、法律事务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等等,往往都是综合发生的。美国商务部对“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定义与创新服务业的定义大致相当,它充分体现了创新服务业的综合性:提供服务时融入科学、工程、技术等的产业或协助科学、工程技术推动的服务业,包括通讯服务、金融服务、商业服务、电脑软件、电脑及信息处理、研发与工程服务及其他服务、教育服务和健康医疗服务。 因此,在经济形态上,创新服务业一般是作为产业集群的一部分而存在,围绕科技园区、产业园区、经济园区等产业集群形成服务体系。美国的硅谷、中国的中关村等著名的科技园区,都是创新服务业最发达的地区。 三、发展创新服务业必须转变政府职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创新服务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建立起机构和队伍,极大促进了科技创新和经济进步。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还存在创新服务机构小而散、产业结构不合理、服务机构市场化程度低、服务总体水平低等问题。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政府转变职能不到位。虽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已经初步确立,但在管理、服务方面政府职能仍然存在一些错位现象,很多地方政务、事务、服务还没有分开,该放下去的由社会承担的“事务”还没有放下去,该放开由市场提供的“服务”还没有放开,这大大限制了创新服务业的发展空间。同时,很多应该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却没有提供;需要政府实施的管理、监督,也出现缺失,这又使创新服务业的发展得不到有力的支持。 发展创新服务业,迫切要求政府转变职能。关键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政府在哪些地方越位,以及政府退出来后由谁来补位;二是政府在哪些地方缺位,以及以怎样的方式进入这些位置的问题。政府的正确定位是创造环境,为企业不断创新提供动力和支持,而不是直接介入到企业具体的经济活动中。 当前政府越位主要体现在通过项目手段干预微观的经济和创新活动,缺位则集中体现在创新体系建设和公共创新政策的不完善。长期以来,政府对技术创新的支持,主要是通过政府行政性地抓项目来实现。对于后发国家来说,通过项目支持实现跨越发展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应该继续坚持的。但项目支持也有局限:一是项目只能覆盖少数企业,不能惠及所有企业;二是项目发挥作用的时间短,项目执行期间起作用,项目完成了作用也就终结了。要弥补项目支持的不足,发展创新服务业是重要的方面。创新服务业可以持续地普遍地支持企业创新,特别是项目不能惠及的广大中小企业创新。而且能够为大企业的生产和创新提供配套,全面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 政府的缺位主要体现在对市场化的创新活动支持不够。比如,关于产学研结合问题,政府应该支持市场化的结合,而不应该由政府来主导结合。政府主导下的产学研结合,是政府制订计划、政府立项、政府出资,企业配套,企业与大学、科研院所联合研发,而至于研发出来的成果是否有用户,则很难保证。企业虽然参加了研发,但项目并不一定来自企业需求。产学研结合的问题,应该由市场主导,政府转而支持市场主导的结合,由企业制订计划、企业立项、企业出资,产学研一体化研发,政府配套资助。 在发展创新服务业的问题上,政府要退一步、推一把。凡是通过社会能够解决的问题交由社会解决;凡是通过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交由市场解决,而且要以社会化、市场化的政策的基础。比如面向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的商业化、技术转移和扩散、科技创业和风险投资、生产性的专业技术服务等,完全可以交由创新服务业去解决。政府不能越位,要退出来;但政府也不能缺位,它的角色是制定公平的、普惠的经济政策和创新政策,推动创新服务业的发展。我们在抓项目的同时,应把更多精力转到创新环境的建设和完善上来,及时、准确、有力地为创新提供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使创新者大有裨益。 四、发展创新服务业的政策选择 第一,确立创新服务业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战略地位。创新服务业是战略性产业,对我国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对服务业的转型升级,都具有重要意义。中央政府应出台创新服务业发展的统一规划,明确创新服务业的战略定位和战略方向,包括创新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经济地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就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愿景、思路和目标,科技服务业发展的重点和任务,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的综合政策措施等战略性问题,进行规划设计,指导我国科技服务业的发展。 第二,改革完善政府科技公共服务体系。行政性创新服务机构转制为企业。政府所属的或公益类科研院所所属的事业性知识产权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信息服务、政策咨询等单位,以及其他仍按政府和事业单位管理而经营性又很强的服务机构,本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从原单位剥离出来,改制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营利性机构和非营利性机构,实行不同的政策。营利性服务机构是独立的市场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非营利机构也要采取企业机制,公共服务领域的业务可申请政府的项目资助,收入不足部分由市场性服务收入弥补。原来完全从事公益服务的机构,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或回归政府。 依托创新服务业建立政府的公共服务体系。把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在创新服务业上,通过创新服务企业提供政府的公共服务。 政府计划项目支持创新服务业发展。把支持创新服务业的发展纳入各级各类政府计划,吸纳创新服务企业深度参与计划项目实施和成果转化工作。也可以设立以支持创新服务业的专项计划,配套资助合同设计、合同研发和为技术转化、转移、扩散提供的服务。 第三,建立促进创新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引导创新服务业兼并重组,培育一批名牌创新服务企业。鼓励这些企业开展连锁经营,特别是面向科技资源缺乏城市,面向中小城市和县域经济,面向农村、落后地区和中西部地区,面向传统产业的连锁经营,加大对这些地方的技术辐射和创新带动,建立与制造业和农业发展相适应的创新服务体系。 引导创新服务业优化结构,当前要特别鼓励设计、研发、知识产权、技术改造类服务企业的发展;鼓励面向特定技术领域、特定行业的创新服务;鼓励各级各类金融服务机构和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创新活动。 建立创新服务行业人员专业职称制度、资质认证制度和行业准入制度,加快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建立产业协会和行业协会。 鼓励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专业人员进入创新服务行业,创办各类创新服务企业;鼓励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外资和科研单位联合兴办创新服务企业;鼓励国际知名创新服务企业在我国开展业务或创办企业。 第四,像改革开放初期那样大力引进和培养创新服务人才。成批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服务人才回国服务,聘请国外高层次创新服务人才来华讲学或在我国创新服务机构中任职;国家创新人才计划应把创新服务人才纳入资助范围;建立创新服务人员专业培训制度,组织业务骨干出国培训或到国外创新服务企业中任职;在大学、职业学校设立创新服务专业,培养各级各类创新服务人才。 (本文由郭铁成执笔)
|
|
||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本稿】 |
相关链接
- “一带一路”国家科技创新政策研究与方法培训班在京开班[2016-11-08]
- 欧盟代表团访问我院开展学术讲座[2016-09-30]
- 院长胡志坚出席成都全球创新创业交易会并发布2015年创投调查结果[2016-07-06]
- 《国家创新指数报告2015》解读[2016-07-05]
- 召开《国家创新指数报告2015》新闻发布会[2016-07-04]
- 产业所举办“创新与需求”学术讲座[2016-06-30]
- “中国科技论坛•军民融合与创新创业”会议在四川绵阳召开[2016-06-02]
- 胡志坚院长出席第四届中德创新大会[2016-04-19]
- 关于举办 “中国科技论坛·军民融合与创新创业”会议的通知[2016-04-19]
- 中韩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成果报告会在我院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