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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工作“十二五”专项规划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于科技创新的激励和保障作用,全面提高科技创新中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制定本规划。
一、形势和需求
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科技创新、保护发明创造、促进科技成果扩散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经济科技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制度逐步成为提高科技创新水平、保护科技创新成果、谋求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成为国际科技、经济竞争的焦点。科技创新是知识产权的重要来源,在科技创新中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大幅提高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是科技创新和科技管理的重要任务。
“十一五”时期,《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科技规划纲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落实知识产权战略进行了全面部署,科技创新中知识产权工作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对科技创新的导向作用日益显现,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知识产权意识和管理能力大幅度提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快速增长,在若干重点领域掌握了一批重要的知识产权。2006-2010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24.4%,发明专利授权量年均增长33.5%。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大幅提升。技术交易日趋活跃,在全国技术市场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额连年增长,2010年达到3906亿元。
但是,总体上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创新的激励和促进作用仍有待进一步发挥,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和拥有量尚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政策措施尚不完善,科技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的结合不够紧密,创新主体在科技创新中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不强,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机制不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缺乏,支撑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滞后。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发挥科技创新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撑引领作用,迫切要求在科技工作中全面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在若干关键技术领域获得一批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扩散和运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权利保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科技规划纲要》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围绕“十二五”科技发展的重点任务,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以提高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为目标,以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能力为重点,以强化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为抓手,以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环境为保障,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科技创新水平,获取一批对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发明创造,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十二五”时期加强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科技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相结合。在科技管理中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和管理措施,把知识产权战略落实到科技工作的各方面和科技创新的全过程,大幅提高科技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创新的激励和保障作用。
2.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相结合。加大对科技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鼓励获取更多知识产权,大力推动知识产权转移与运用,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
3.发挥创新主体能动作用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政府通过规范市场秩序、完善政策环境、提供公共服务,引导创新主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激发创新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的主动性。
4.全面推进与分类实施相结合。在科技工作中全面强化知识产权管理,根据不同类型创新主体和创新活动的特点,分类制定和落实知识产权管理措施。
(三)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工作得到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大幅提升,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和科技创新水平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显著增强。
——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政策进一步完善。科技工作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逐步健全,知识产权在科技创新中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明显增强。
——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大幅提升。在若干重点领域获得一批具有原创性的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3件,对外专利申请量大幅度增加,国家科技计划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翻一番,拥有一批优良植物新品种、高水平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掌握一批关键技术秘密。
——知识产权运用效果显著增强。有利于知识产权运用的机制初步形成,到“十二五”末期,在全国技术市场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总额达到8000亿元,一批重要知识产权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升级改造中得到有效运用。
——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大幅提高。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措施落实到专项和计划管理的各个环节,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能力大幅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有机融入科技工作的各方面和科技创新活动的全过程。
——支撑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在科技发展重点领域培育一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养一支专业化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一批面向科技发展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形成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服务有效结合的机制。
三、重点任务和措施
(一)加强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建设
完善和落实知识产权政策,在科技管理的各个方面和科技创新的各个环节强化知识产权导向,为推动科技创新提供有力的知识产权政策和制度保障。
1.完善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法规政策体系。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规划纲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及相关配套文件中与科技创新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措施,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加强政策实施情况评估。
2.完善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政策法规。充分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激励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研究制定职务发明条例、技术转移条例等法规。完善与落实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成果转化激励政策,落实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人员的奖励措施。完善和落实技术转移所得税优惠政策和股权激励政策,制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和对外转让审批管理办法。
3.结合科技发展新形势,不断完善相关知识产权政策。研究科技发展带来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新问题,关注科技创新和产业化面临的知识产权新挑战,并及时提出应对策略和政策措施。加强科技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协调衔接,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保障公众依法合理使用创新成果和信息的权利,促进创新成果合理分享。
(二)加强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建设
建立和完善科技行政管理中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强化各级科技行政部门、科技计划和重大专项组织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建设。指导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创新主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全面提高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1.全面落实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措施。完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工作体系,落实项目管理部门、项目(课题)承担(组织)单位等各类参与主体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责,明确具体责任机构和人员。各计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各专项专家组中要吸纳知识产权专家参与,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科技计划提供全过程跟踪服务。建立健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信息登记、统计与评估制度。
2.引导创新主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通过开展培训、试点示范等方式,引导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创新主体建立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建立知识产权专业管理队伍,制定与自身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战略,形成从研究开发到产业化和产品销售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3.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完善国际科技合作中知识产权管理措施,在国际科技合作协议中明确合作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加强参与国际大科学工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
4.加强地方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各级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围绕地方科技创新的发展战略和目标,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分析,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制定与完善地方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建立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落实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措施。
(三)促进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
加大对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创造活动的扶持力度,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前沿技术领域产生一批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发明创造。探索各类创新主体、不同类型创新活动的知识产权管理策略,提高把创新成果转变为知识产权的能力。
1.提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能力。完善各类科技评价指标体系中的知识产权指标,将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获取和应用转化作为应用类技术开发活动的重要评价指标。围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领域和地方特色产业开展专利态势分析,制定符合领域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和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大科技计划对知识产权创造活动的支持,对有望取得知识产权和成为国家、国际标准的研发任务,加大支持力度。
2.提高各类创新主体的的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能力。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的主体,引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合理确定研发路线和市场策略。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探索开展合作研究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开展以知识产权获取和共享为目标的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在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取得一批具有原创性、基础性的核心技术知识产权。
3.完善和探索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不同创新模式的知识产权政策和策略。支持和指导创新主体针对不同的创新模式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策略,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创新成果。
(四)推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体系建设
落实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运用的政策,完善知识产权投融资体系,促进知识产权转移,建立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体系。
1.推动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的转化运用。建立健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报告制度与信息发布制度,落实项目知识产权推广和指定许可制度。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领域构建专利池,建立知识产权共享机制。加强对项目知识产权保护与转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将项目知识产权保护情况与转移转化成效纳入立项评审及验收指标体系。加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有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要建立专门技术转移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技术转移工作。
2.完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技术市场作用,创新技术交易服务形式,构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鼓励区域技术转移中心、技术交易所、资产评估公司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发展,强化其知识产权服务内涵,提高服务能力。
3.完善知识产权投融资体系。充分利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财政资金,探索建立多方参与的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促进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的转移与运用。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促进科技、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的有效结合,推动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推动完善质押贷款、创业投资、资本市场等多层次的知识产权融资体系。
(五)加强对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服务
根据科技创新和科技管理的特点,引导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咨询和服务,建立健全面向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
1.加强知识产信息服务。在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中,通过新建或整合现有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建设面向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完善平台开放共享机制。围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产业和重大技术领域等,开展专利分析和预警工作,为科技管理和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支撑和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科技信息机构中培育一批专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培育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战略分析和预警人才队伍。加强知识产权统计、分析、检索工具和方法的开发应用,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能力。
2.提高各类科技园区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等各类科技园区和技术市场、技术转移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知识产权服务内容,将知识产权服务融入创新创业服务之中。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等各类科技园区成立知识产权援助基金,为区内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援助服务。
3.建立健全面向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通过完善政策、加强培训等方式,促进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引导和鼓励其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管理咨询、价值评估、专利代理、法律援助、培训等服务。充分发挥各类知识产权维权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机构等的作用,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与法律咨询、纠纷调解与处理、专利信息分析与预警、重点行业知识产权竞争与布局调查等服务。
(六)加强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
建立健全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培训工作机制和培训体系,实施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培训工程,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1.健全知识产权培训体系。面向各类创新主体、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知识产权培训体系。针对各类创新主体和科技管理人员的需求,组织编写符合科技创新和科技管理特点的知识产权培训系列教材。加强科技界与知识产权界的联系与沟通,形成一批了解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特点和需求的知识产权师资队伍。
2.实施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培训工程。制订和实施年度知识产权培训计划,针对科技行政管理干部、科技计划和重大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创新型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各类主体的不同需求,分层次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培养一批既懂科技创新、又懂知识产权的专业人才。积极拓展培训渠道,进一步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国外知识产权机构的合作。
3.加强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充分利用“科技活动周”、“知识产权宣传周”等渠道,在科技界和全社会广泛开展知识产权知识宣传普及,使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深入人心,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创新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规划实施的组织保障
统筹协调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工作。各级科技行政部门、重大专项和科技计划组织单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把知识产权管理摆在科技管理的突出位置,把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加强科技行政部门和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合作,协同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各项任务。发挥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中的重要作用。
(二)加大经费保障力度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科技计划要按照经费管理规定安排专门经费,为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充分保障。鼓励和引导各类创新主体、科技服务机构加大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探索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的多种经费投入机制。在各类科技管理和培训经费中安排专门经费,开展知识产权专业培训。
(三)完善监督评估程序
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力量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专项规划任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建立规划实施的年度监测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
(四)加强相关规划实施的有效衔接
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国家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加强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工作规划与行业科技规划、各专项科技规划、区域和地方科技规划等的有效衔接,强化相关政策措施的配套,保证规划任务的协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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