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志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2011.12) 1.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建议红字后面增加“促进事业单位科学发展”,该条例不只是为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事业单位的更好发展。 2.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应当经工作人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作人员讨论。 人事管理规章制度比较多,是否有必要“所有人事管理规章制度”都经工作人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作人员讨论,建议明确什么级别的制度需要什么层面的讨论;另外,如果只是“讨论”,管理层对“讨论意见”的采纳程度由谁来监控呢?建议“一些管理制度”需工作人员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 3. 第八条 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和规模,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等级标准。 该条量化操作困难,究竟事业单位该设多少岗位、岗位比例如何确定应该有更明确说法:如“岗位总量”由上级机关确定,事业单位只能有1%-5%的增量自主权,超过该比例必须报上级来增加“岗位总量”; 确定一个“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参考比例,如10%、85%、5%。 4.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招聘条件谁来审核,谁来确定是否设置了歧视性条件。招聘信息该如何发布,考核组如何组成,才能最大程度保证公平。 5. 第四章 聘用合同 建议区分“固定性聘用”和“临时性聘用”, 固定性聘用指“正式职工”, 临时性聘用指“回聘人员、研究生、其他临时人员”等,“临时性聘用”人员不占事业单位的岗位编制。 6.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第(二)款的情况较多,单位经常不敢严格照此执行,有时明知不来也得报全勤,不然也不会出现太原理工大学103人出国不归被开除公职的情况,应明确考勤制度,以客观记录说明。同时“解除聘用合同”、“开除公职”、“自动离职”究竟哪种说法更合适。 第(三)款建议增加“未经本单位许可在工作时间”,越是有名的人员往往有多个单位同时聘用,如院士,同时,工作人员如果是业余时间受聘于其他单位,只要不影响本职工作,也不用一棍子打死吧。 7.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 建议增加“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足额支付,有一些单位由于“工资数量确定的较晚”而又要用“除以12扣税的政策”在年终发放的有些补贴或奖金是应该随月发放的。 8. 第四十三条 培训经费在事业费中列支。 培训经费应首先列支在职工教育基金内,不够再列支在事业费内。单位的培训以“岗位技能培训”为主,而同时大量存在的 “在职学位教育”该如何定位,费用该如何支付。 9. 建议增加关于“人员退休”的条款,明确“正常退休、提前退休和延期退休”。 10. 建议增加关于“人员流动”的条款,明确“内部流动、外部流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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