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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永杰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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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 201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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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志

劳务费该不该设比例限制?

作者:   分类:综合发展研究     浏览:9909次   回复:1次  
发表时间:2012-03-28 19:23:49

                            劳务费该不该设比例限制?

人员费是科研预算中的重要一项,对其管理不同部门有不同要求,造成实际管理中的困惑和困难。有些人总抱怨美国人员费的比例可达50%,而我国人员费比例经常被限定在10-15%,应该大幅提高人员费比例,而管理部门又担心大量科研费成了人员费影响科研工作的开展,究竟多少的比例合适呢?
实际上人员费主要包括两部分:在职人员的工资费、非在职人员的劳务费,两者是不同,将两者不加区分的混在一起是不合适的,有些人抱怨的劳务费低实际上是在职人员的工资低,本文只讨论“劳务费”。
1.定位
不同类科研计划对“劳务费”有不同定义,最具代表性的3种说法如下:
(1)自然基金(财教[2002] 65号):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面上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15%、重点等项目不得超过10%;
(2)973等科技部项目(财教[2006]159号):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3)国防科技(财防[2008]11号):工资及劳务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从项目经费中支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项目参与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职工福利费等工资性费用,以及支付给项目参与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同是国家科研范围却各不相同,自然基金范围最窄,而973、国防科技关于“劳务费”的描述基本一致。“研究生”该给看来是没有异议的,但准确来讲应该是“非在职研究生”。“课题临时聘用人员”只有自然基金没给,但一些科研单位存在 “聘用退休人员和临时雇工”的实际情况,扩大劳务费范围以适合实际情况看来是需要的,比较而言科技部和科工局对于临时聘用人员的处理更现实。“非在职博士后”介于学生和职工之间,可算作临时性职工,但上级给的人头费(财政补助收入)很难说包括此类人员,博士后有单独的工资渠道,如果已给工资(或将来能够提高工资)接近正式职工的水平就应该按职工对待,不再给出“劳务费”。
2.管理
劳务费的预算不应该直接按限制比例来预算,如按总经费15%(或10%)直接取费,而应该按照参加课题的研究生和临时雇用人员的人数和工作时间来计算,但前提是研究生和临时雇用人员有“明确的费用标准”,难点是“保证参加人员和参加时间的真实性”,现在一人参加多个项目的现象很普遍,相应的年工作时间超过12个月的也不少。
劳务费应该有一定比例限制,科研工作主要还是要靠固定人员来完成。如果临时人员按30%来配置,也就是10个人年中有3个人年为临时人员的,每个人年按2.5万(月均2000元,按1500-2500元/月)估算,对于年均20万的项目比例就达38%,而对于年均50万的项目比例就达15%,相比自然基金十年前制定的限制比例,适当提高限制比例是有必要的,但完全取消比例限制在现行条件下还是难以做到的。
  开支需要附上课题组与临时聘用人员的协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等,工作报酬可采用“保底+绩效”的方式。开支宜采用银行直接打入个人账户,避免采用签字领现金的方式。
“劳务费”的监管应加强,严防劳务费被在职人员以临时人员的名义套取或曲线转变成固定职工的工资来源,劳务费就是劳务费,至于正式职工的工资收入该不该从课题中出,那是另外一个问题。

[评论人:胡仙芝] 评论时间:2012-04-26 10: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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