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队伍的规模应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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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综合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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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3-02-07 13:57:13
中国的R&D经费和人员投入的国际比较
世界主要R&D活动国家近年的R&D人员变化情况
科研队伍的规模应适当
凡事需适度,过犹不及,科研队伍的规模(机构和人员)过于庞大,“僧多粥少”的局面将在所难免,由此将带来“重复投资和分散投资的风险加剧、权力寻租和不当竞争的风险加剧、人员成本过大和人浮于事的风险加剧”等一系列问题。科研队伍的规模应适当容易达成共识,但难点在于 “如何判断科研队伍的规模是否适当”,若想确定科研队伍是否适当的标准并不容易,可先从分析现有科研队伍的规模着手。
据国家科技部发布的《2011年国家科技统计报告》, 2010年我国R&D经费投入为1043亿美圆、人员投入为255.4万人年,分别占世界上10个主要R&D活动国家(美、日、中、德、法、英、韩、加、意、俄)的10.8%和33.2%,相应每人年平均R&D经费为4.1万美圆,仅为世界上10个主要R&D活动国家平均水平的1/3。我国用1/10的经费支撑了1/3的人力投入,这个结果是该值得骄傲还是该值得反思呢?某些专家在看到我国人均经费投入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3而大声疾呼国家R&D经费投入不足时,是不是也应该反过来想一想,该结果有没有可能是由科研队伍规模过大造成的呢?
1. 科研人员的总量
近十年来我国的R&D人员增长迅速,2001年为95.7万人年而到2010年则为255.4万人年,相应日本的R&D人员投入2001年为89.2万而到2009年为87.8万人年,俄罗斯的R&D人员投入2001年为100.8万人年而到2007年为91.2万人年,欧盟25国的R&D人员投入2001年为199.5万人年而到2007年为227.2万人年,显而易见,我国的R&D人员在以远高于其他国家的速度在增长,目前的绝对数量已居世界第一。
2010年我国每万名劳动者中R&D人员数量为33.6人年,只有世界其他主要R&D活动国家的1/3, 也就是说虽绝对指标第一但相对指标仍较低,于是部分国人认为我国的R&D人员还远远不够。其实,任何指标拿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来平均都存在类似情况,最典型的莫过于GDP总量与人均GDP,问题在于此种平均有无意义。GDP原则上讲人人都创造,所以除衡量总量外还应衡量平均值,而R&D活动则不同,并不需要每个劳动者都去从事R&D活动,何需去求占比呢?假定不同国家R&D人员的能力和劳动生产率基本相同,那么决定R&D活动产出的只是R&D人员的绝对数量,而不是其在劳动者中所占的比例,因此在比较R&D投入和产出时,R&D人员相对于全部劳动者的占比远不如其绝对值指标具有更大的现实意义。
2.科研机构的总量
我国从事R&D活动的机构究竟有多少呢?据国家科技部发布的《2011年国家科技统计报告》,2010年全国共有3696个研究机构,相应R&D人员为29.3万人年,平均每家机构约80人年,若照此规模估算,2010年我国从事R&D活动的机构大约有3.2万家,为何有如此大的差距呢?答案在于高等院校、医院、企业等单位并没有归类在研究机构内。我国从事R&D活动的机构类型很复杂,有:高等院校、医院、事业或企业研究院所、政府机关下属机构、国营或民营企业等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军队武警系统的高校、医院、研究院所等单位;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等等,其复杂程度世界少有。如此众多从事R&D活动的机构都需要经费的支撑,而R&D经费的主要渠道是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一旦越来越多的从事R&D活动的机构都盯上财政资金,财政资金的压力可想而知。依赖自有资金的R&D活动机构多多益善,而依赖财政资金的R&D机构(包括利用财政资金设立和主要靠财政资金开展R&D活动)决不是多多益善,必须实施“计划生育、统筹布局”。
3.科研成果的市场容量
普通产品如电视机,由于需求方众多,其市场容量往往是巨大的,市场容的下多个单位生产同样的产品。对科研成果来说,采用自有资金产生的成果是排他私有的,可通过申请专利进行保护,而采用财政资金产生的成果应是社会公有的,来源于全民税收的资助其成果理应全民共享,因此一样的科研只需要一个准确真实的成果即可,也就是说“科研成果的市场容量为1”, 无视该原则,盲目强调科研单位之间的竞争,对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缺乏统筹安排和科学布局,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将在所难免,势必影响到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当然,“科研成果的市场容量是1”的原则也并不是一个领域只需要一个科研单位来研究,为得到“准确真实的科研结果”,可能需要几个科研单位进行验证比对,但这种验证比对需在统一安排下进行,决不是建立在“信息沟通不畅(部门分割、地方分割)基础上”的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
经济参考报曾发表《农业科研经费对上多对下少 专家千军万马跑项目》的文章,反映了我国农业科研中千军万马跑项目的情况,为何如此,考察下我国农业科研机构的现状也许会有一些启发,我国从事农业科研的机构有:中国农业科学院(在部分省有研究所)、省农科院(有的在市有研究所)、地市级的农科院所、农业的高等院校等,如此众多的机构和人员当然需要“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地争取经费了。再看一下我国从事医学研究的机构,种类更多: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中医科学院、医药高等院校或有医学院的高等院校、医院(卫生部属、省属、地市属)、妇幼保健院(卫生部部属、省属、地市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属、省属)、血液中心、急救中心,除此之外还有军队武警系统所属的军事医学科学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高等院校、医院等,能不千军万马跑项目吗?
4.建立全面科学的科研准入制度
兵不在多在于精,科研活动不能依靠“人海”战术,必须保持适度的规模,过于庞大的科研队伍规模必将影响科研财政投入的效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四十一条提出“国家统筹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而目前由于缺乏全面科学的准入制度,已有的科研机构在积极拓展自己的研究领域,而一些宗旨和经营范围中没有科学研究的单位也在积极争取搞科研,更何况我国从事研究的机构归众多部门管辖,“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研机构”任重而道远。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科研准入制度,对于以财政资金设立和以财政资金为主要经费渠道的机构进行评估和审查,颁发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许可证和科研范围,明确机构的申请资质和申请范围,同时对资质和范围实施动态管理,经评估可适当调整资质和范围。通过实施科研准入制度,将促进从事科研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调整、优化、合作,使一部分机构和人员回归其本职工作(如专心医疗、教学等),而不要一拥而上搞科研,全民大炼钢铁换来的是短暂的数量上升和人力、物力上的浪费,全民大搞科研也许会造成同样的结果。
5.加强成果的共享和应用
财政资金产生的科研成果,用的单位越多,价值越大,限制从事科研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同时,一定要大力创造条件促进已有成果的共享和应用。做好成果的收集、整理和公开,保护好著作权(标注取得成果的机构和主要完成人),收集整理成果应用情况用于项目的后评估和机构的业绩评估,对于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共同支持的项目,可按自筹的比例合理确定科研完成单位的成果专属期限。应用是评价科研结果的第一标准,锁在深闺人未识的科研结果是没有意义的。
6.结论
科研成果的市场容量有限,依靠财政资金的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数量应适度。建立全面科学的科研准入制度和分级管理制度,实现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统筹和优化,并加强成果的共享和应用,才能实现投在科研领域的财政资金取得最大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