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志
是饴糖,还是毒药?是饴糖,还是毒药? ——对近期有关科技发展银行一些说法和做法的批判 房汉廷 近日看到有关科技银行的说法和做法骤然多了起来。先是 作为多年致力于建立中国科技银行体系的笔者来说,初看这些消息确实有些激动,但细看、细听下来,就感叹造化弄人了——好端端的一个设计,竟成了某些玩弄概念人的噱头。 笔者设计和推崇的科技银行,是一类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大规模产业化提供规模化融资的银行。其特点可以简单地概括为:(1)主要为进入成长期的企业提供信贷资金和权益化资金,突破企业成长瓶颈;(2)只为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过的项目提供贷款,以规避银行判断上的缺陷;(3)在为贷款项目提供贷款时,约定部分贷款可以按约定时间、数量和价格转换成公司股票,以获得分享项目成长成功的好处,并弥补部分亏损项目的损失;(4)为创业投资机构提供权益性(包括债权和股权融资)资本;(5)国家财政科技投入中用于财政贴息部分、后补助部分可以转化成科技银行的风险补偿金。当然,更为详细的设计不便在此一一列出,请大家谅解。 但我们看看现在的一些说法和做法吧。记得在2008年的某个时候,某个金融方面的重要领导人说:现在搞科技银行条件不成熟,商业银行法也不支持,但可以先在一些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中搞科技支行。此观点很美吧,从支行到分行再到总行,于是就办成了科技银行了?非也。首先,商业银行是商业银行,科技银行是科技银行,两者各有各的定位和作用,前者是为成熟企业提供信贷资金的金融机构,后者是为成长期企业提供信贷资金的金融机构,怎能把商业银行蜕变成科技银行呢?其次,商业银行是总行一级法人制,分行、支行都是其派出机构,特别是支行基本业务是吸收存款,让这些支行变身为科技支行就能起作用了?不用怀疑,这是蒙人的伎俩。 明明很多人一眼就清楚的事情,偏偏有些人就信。于是,有关科技支行的试点工作才被搬上台面,更有心急者急迫地改了两个支行的名字,赚足了眼球。 做事情是不能走捷径的,该立法的要立法,该遵循的规律要遵循,否则出来的东西不仅仅非驴非马,更严重的是由此毁了一个“物种”。 我们缺乏创新精神,但我们长于“模仿”;我们缺乏敬畏精神,但我们长于“破坏”。愿我们的一些官员,不要再沉浸在概念游戏中了,实在不行问问懂行者总归可以吧。否则,还不知道有多少包着饴糖的毒药在等待着你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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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在银行业乃至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下,是否有必要专门搞科技银行,个人认为有必要商榷。科技经费主要来自于政府和企业,是否有必要通过科技银行来中转,高新企业贷款是否有必要非向科技银行不可,科技银行和现在的产业孵化机构关系如何,我觉得在中国的科技管理体系中加入“科技银行”可能会使情况更复杂。我曾设想过国家科技经费的“国库拨付制”以改善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