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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永杰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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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活动中的协作问题

作者:   分类:综合发展研究     浏览:5102次   回复:0次  
发表时间:2009-07-23 15:06:06

科研活动中的协作问题

(宋永杰,2009.7

 

科研活动中经常会遇到多个单位协作的情况,协作的方式主要有合作和外协两种,一般可将“申请时是否为参研单位之一并盖章”作为两者的区别,若是申请书中明确列出的参研单位之一并加盖了公章,则可认定为合作关系,反之,则为外协关系。

科研活动中协作的内容主要有:检测、加工、设计、计算、租用设备、技术研究、试验等,在现行的经费管理制度中,科技部的项目(如863973、科技支撑等)经费预算类目中没有外协费的科目,“检测、加工”的费用可计入“测试化验加工费”类目,“计算、租用设备”可以计入设备费类目,而“设计、技术研究、试验”则多通过合作承担的形式来实现。国防科技项目(如国防基础、核能开发、预先研究等)的经费预算中设有外协费的科目,外协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由于研制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项目以外单位的检测、加工、设计、试验费用”,协作的内容基本上都可以计入外协费,当然“设计、技术研究、试验”的协作内容也可通过合作完成,灵活性较科技部的项目要大

合作经费往往在预算时要按照相关项目的预算科目进行预算,而决算时需要按科目合并财务报表,而外协费往往只是在承研单位的预算表中笼统反映一下“外协内容与经费”,决算时直接计入外协费即可。纵向科研项目的合作费仍需按纵向经费管理,而纵向科研项目的外协费则可按横向经费管理,因此合作费的管理要求比外协费更严格。为保证纵向科研经费的充分有效使用,科研主管部门对科研活动中的外协活动做进一步明确要求以及承研单位对本单位的外协活动进行规范管理是有必要的。

对于“加工”方面的协作,加工单位多数有自己的费用核算办法,适宜招标的可以通过招标来降低成本。“对于检验、测试、计算、租用设备”方面的协作,虽然没有必要让承担单位工作公布成本构成,但需要承担单位提供经本单位(或上级单位)批准的收费标准。对于协作内容中灵活性最大的“设计、技术研究、试验”方面的协作,应视协作单位承担工作的重要性、工作量和经费比例,合理选择协作方式,如果承担的内容比较重要(如为欲突破的关键技术之一)或工作量和经费比例较大(如达到20%以上),则必须按合作处理,不得将其按照外协转变为横向科研经费。

    协作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对于合作关系来说,一般可以按完成单位各自归属本单位;而对于外协关系,技术含量不高时往往不会有知识产权的问题,而具有一定或较高技术含量时就需要双方事先约定,以免将来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