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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施好《科技进步法》
——《中国科技论坛》2008年第7期专题笔谈
www.casted.org.cn 作者:胡朝阳 武夷山 李侠 段伟文 日期:2008-07-15 文章来源:中国科技论坛2008第7期 点击数:16854 
 

 

如何实施好《科技进步法》
 
编者按: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1993年制定的《科技进步法》的修正案,标志着未来一段时间里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行动纲领的确立。新的《科技进步法》将于2008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与修订前的《科技进步法》相比,这个修订案的特色有哪些?过去《科技进步法》实施不力的原因是什么?实施好《科技进步法》的对策有哪些?这些都是本期专题笔谈关注的内容。
 
新的《科技进步法》的七大特点
胡朝阳(东南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1)确立创新型国家建设目标,通过制度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新法第二条突出走创新型发展道路,规定“国家坚持科学发展观……实行自主创新……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为此规定了三项促进自主创新的配套制度: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优先采购制度(第二十五条);当研发项目探索性强、风险性高时,对已尽勤勉义务创新人员的失败宽容制度(第五十六条);对引进技术的优选与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制度(第二十二条)。
2)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作用,规定财政性科技项目承担者有权取得其知识产权。新法强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第七条)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第三十八)对促进自主创新的重要性,规定财政性科技项目所形成的各项知识产权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第二十条);为防范知识产权垄断,该条还规定国家在必要时的强制许可制度;为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该条对利益分配问题通过准用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保持协调。第二十条实际是将2002年科技部和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行政规章内容纳入了人大立法。
3)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明确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技术进步负责。现代市场经济要求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新法为此专列“企业技术进步”一章,强调要建立以企业为技术创新主体的“官产学研”相结合体制(第三十条),相关配套性制度有:企业内部研发机构的设立、企业研发的横向联合与产学研合作、研发与创新经费的投入增长、研发与创新课题的自主确立、引进技术的消化与吸收和再创新等,以及对新产品与新技术的税收优惠、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创新与产业化贷款专项基金、创投企业与创投引导基金等资本市场培育、国有企业技术创新分配与激励机制等,特别是明确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技术进步负责并将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业绩纳入其考核范围。
4)提高财政性科技投入的效益,全面整合各项科技资源。新法延续旧法规定,财政性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全社会研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逐步提高”,但仍未规定具体比例甚至删除了旧法原有授权立法条款。不过,新法将财政性科技投入的使用主要限于科技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等六类事项(第六十条),通过建立整合科技资源的协调机制、科研机构与实验室制度、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共享使用制度等,避免科技研发的盲目和科技资源的浪费,提高财政性科技投入使用效益。
5)完善科技决策的规则与程序,推进科技决策的法制化。新法第十三条相对旧法第七条补充规定“国家完善科学技术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规范的咨询和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为确保科技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与法制化,新法第四十五条较之旧法第三十四条“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特别强调“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院所制度……建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等制度”。
6)保障科技人员合法权益,调动科技人员工作积极性。新法除增添有关青年科技人员教育培养、归国杰出科技人员生活保障等鼓励性制度,还补充了诸多保障科技人员合法权益的规定。不仅增设“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的赋权性表述,还顺应当代研发活动中科学与技术一体化的规律性,将旧法“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扩大到“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第三条)。为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新法补充的赋权性规定广泛涉及科技人员的单位选择与岗位聘任、继续教育、民间研发机构设立、科技社团权益保障等领域。
7)注重科学精神的培育与弘扬,强调遵守学术规范、严守学术道德。科技人员享受关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义务。新法补充完善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三条)、以及科技人员(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职责与义务,并针对“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给予行政处分、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禁止在一定期限内申报国家科研项目等处罚措施(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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