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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施好《科技进步法》
——《中国科技论坛》2008年第7期专题笔谈
www.casted.org.cn 作者:胡朝阳 武夷山 李侠 段伟文 日期:2008-07-15 文章来源:中国科技论坛2008第7期 点击数:16843 
 
关于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的结构的一些思考
李 侠(中南大学哲学系教授)
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法律,充分考虑了近15年来我国科技实践中新出现的各种事态,并合理地借鉴了部分国际经验,这些都是值得充分肯定的进步。下面对这部法律从整体上进行一番考量,以期揭示它对科技事业所具有的直接或间接的规范与指导功能。
为了更好地分析这部法律的结构,我们可以借鉴科学哲学家拉卡托斯的研究纲领模型对这部法律进行剖析。按照拉卡托斯的模型,任何研究纲领都具有三层结构:硬核、保护带和启发法,而启发法又分为正面启发法和反面启发法。结合这个布局结构,我们可以清晰看出《科技进步法》同样具有这三层结构:硬核(第一章:总则)、保护带(第二、三、四、五章),启发法(第六、七章),其中第六章可视为正面启发法、第七章为反面启发法。通过对这部法律的结构分析,我们大体可以看出这部法律发挥作用的路径和方式。
基于拉卡托斯模型的特定含义,需要把研究纲领结构中的各层面的作用进行一些简单分析和界定。硬核是指一个研究纲领的核心理论,在一定时期内它具有不可反驳性,任何批评的矛头不能直接指向一个理论的硬核部分,这种规定保证了理论存在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对于这部法律来说,硬核部分主要体现在第一章总则部分,在这部分里集中体现了该法律所蕴涵的国家意志和战略目标。保护带则是指为了研究纲领的硬核能够正常发挥作用以及防止被攻击,而设置的一系列配套规则和方法论预设,在实践层面还包括配套的相应组织机构的设立,这部分设置保证了硬核目标的实现,并化解与阻挡了大量对硬核的攻击,从而有效地保证了硬核存在的稳定性和发挥作用的持久性。比如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我们对一项政策感到不满,通常不能把批评矛头直接指向国家或政府的初衷(硬核),而是把这些批评引导到这项政策的运行、监督等实施环节(相当于保护带),如果判定法律硬核本身存在严重问题,那么这部法律就是退化的研究纲领。相比于旧版的《科技进步法》,这次硬核部分包括了15个条款(约占总条款的20%),而1993年版总则中仅包含了9个条款(约占总条款的15%),仅从数量上就可以粗略判断新版比旧版在硬核方面的进步,如果硬核没有实质性的进步,那么这部法律就谈不上是进步的研究纲领。此次修订的法律中,保护带部分分为四章,分别从规则、领域、机构与人员安排等方面有效地保证了法律硬核的稳定性以及发挥作用的路径选择问题。而本部法律中的第六章:保障措施就相当于正面启发法,它提供了对科技活动的有效支持的一种制度保证。第七章:法律责任则相当于反面启发法,它规定了科技活动中那些行为是被禁止的。通过这种结构化的分析,基本上可以对这部法律发挥作用的路径和模式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然而,从新版《科技进步法》的结构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这部法律还存在一些严重不足之处,在笔者看来,这部新版的法律存在如下两个比较严重的缺陷,由于这些内在的缺陷,可以预见这部法律在运行中的效率和功能发挥会出现一些先天障碍,从而影响法律对未来科技活动的整体调控能力。
首先,在这部法律的保护带层面(即2、3、4、5章),这部分包括了51个条款,几乎占了整部法律文本篇幅的70%,不可谓不重视,然而如果仔细分析这些条款,可以发现一个明显的问题:各类权力主体被有意或无意地虚化,从而导致该法律在实际运行中完全有可能陷入一种低效的政治权力自身的委托——代理循环的怪圈。这种制度安排模式,一则可以使权力施与者有效地躲避体制内、外的监督,会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严重的权力与责任不对称现象,从而导致法律的整体效率和功能发挥严重打折扣;二则,科技行为主体(权力的受与者)的具体权利诉求指向不明确,从而导致名义权利与实际权利脱节。过去的实践已经充分验证了这种隐藏权力主体带来的弊端,时至今日,很多人都无法明确了解谁在真正掌舵中国科技事业发展的航船,是科技部、教育部还是中科院或者还是别的什么机构?因此当整体科技事业处于发展的瓶颈阶段时,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够有效改变科技事业所面临的困境,因此要具体的监督就更不可能了,连主体都不明确,还谈何有效的监督。如果这种虚化主体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改善,那么新版《科技进步法》的进步性就无法充分体现,一旦遇到挑战,则完全有可能导致人们把批评的矛头绕过保护带直接指向法律的硬核,从而导致整体法律再次面临合法性危机的局面,最终消解了国家的意志和战略目标的实际可操作性。
其次,在法律的启发法层面出现了双向的语义模糊现象,尤其是在反面启发法中表现的尤为明显(第七章:法律责任),这部分共计7条,接近占到整部法律的10%,照例说,这部分主要体现了一部法律的禁止功能,它在科技的整体运行中的作用是防止科技事业出现各种失范行为。然而如果仔细研读这部分条款,可以发现由于条款的实质性内容的严重语义模糊,导致条款能否起到有效的规范与约束作用令人担忧。比如,第70条,主要是针对科技共同体成员的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而它提供的禁止的用语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如此模糊的用语,笔者实在无法猜测到它对每个从业者内心带来的影响是什么?还有对于骗取国家科研基金的做法的惩处同样是存在严重的语义模糊现象。考虑到中国科技发展面临的特殊环境,转轨时期的科技界已经不再是想象中的净土,随着国家对科技投入力度的逐渐加大,科技领域日益成为一个资源密集型与人才密集型的领域,在没有明确的制度措施保证下,本着利益最大化的市场原则,高智商的科技共同体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同样时刻面临着集体失范的风险,然而这部科技界的“宪法”所提供的禁止功能如此的弱,导致潜在的投机带来的收益与风险成本严重不成比例,如果反面启发法不能给机构和个人提供有威慑力的禁止信号,那么由保护带延伸而来的正面启发法对机构与个人的激励功能将受到直接的削弱,由此不难推断在启发法层面,这部法律对机构与从业者的真正激励与约束功能是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的,这种潜在可能性与本部法律所具有的崇高地位严重不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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