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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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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liufeng] 评论时间:2009-03-23 16:48:09 | 注册了博客,今天已经能登陆了,看到这个问题,很感兴趣,谈一点自己的想法:
1、重大专项的巨额资金使用需要分类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分类制定、专门的是重点,目前的科技经费和项目管理办法并不适应重大专项。
2、分类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之前,必须明确监管主体的性质,这就是您提到的第一个问题。从目前民口的重大项目的目标和内容看,重大专项实施主体是政府化,企业法人化,还是事业法人化难以一概而论。在这里,实施主体和承担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区分。承担主体从原则上说,像核心元器件、下一代无线通讯、大规模集成电路等专项的第一主体,一定要是企业法人;水专项、登月可能采取事业法人更为合适,但采取事业法人制,也可以实施企业化的管理。承担主体政府化我认为不妥。实施主体是否包括了甲方(政府)、乙方(承担者)两个方面。如果是这样,16个重大专项的发起和组织管理主体(甲方)无疑是政府化的。
3、解决了以上两个问题,才可能研究提到的第三、第四个问题。显然,1、2个问题目前并没与解决,故而我觉得在这样的情况下谈论后面两个问题没有基础。
一些粗浅想法,供参考。 博文地址:http://www.casted.org.cn/blog/?blogId=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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